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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戶外夜景

第二十壹條 主幹道路、商業街兩側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及廣場、綠地,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規劃及標準設置夜景燈光照明設施。

第二十二條 夜景燈光照明設施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壹)大中型構築物、道路、橋梁、廣場、花壇、綠地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設置,由電力、市政、園林等單位或者產權單位負責;

(二)沿街單位或者商店,以及經批準設置的經營性棚亭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設置,由經營者負責;非經營性的,由使用者負責;

(三)大中型公***建築、風貌建築上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設置,由使用單位負責;

(四)戶外廣告上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設置,由廣告發布單位負責;

(五)非經營性燈光照明設施(含牌匾、字號、單位名稱標識、公益性廣告、標誌性指示牌)由使用者負責。

不按規定設置或者設置的燈光照明設施不符合設置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外檐再裝修工程按照城市容貌標準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需要設置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把夜景燈光照明設施列入設計方案,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所需費用列入工程總投資。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設計造價壹倍以上二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四條 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產權人或者使用者應當保持設施功能完好,及時修復損壞的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產權人或者使用者不得擅自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確需改變、移動、拆除的,應當符合城市景觀燈光工程技術規範,並到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許可手續。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未經許可或者不按許可內容改變、移動、拆除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夜景燈光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啟閉。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含霓虹燈、招牌、標牌、電子顯示牌、燈箱、公告欄、宣傳欄、實物造型等)應當遵守各種安全技術規範,不得妨礙市政公***設施、道路交通設施的使用,不得損害城市容貌。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許可手續。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壹)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並與周圍建築、街景環境相協調;

(二)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範;

(三)采用新技術、新材料。

未經許可或者不按許可內容設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並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轉讓戶外廣告設施所有權的,應當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由廣告設施所有者負責養護和維修,保持設施的安全、整潔和完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

第二十七條 在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上未發布商業廣告滿七日的,應當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發布公益性廣告。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壹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