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壹條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