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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消防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消防管理,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我省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消防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第四條消防工作由公安機關監督。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監督的具體工作。

人民解放軍各單位、國有森林和礦山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部門監督,公安機關協助。第五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防火宣傳教育,落實防火責任制,確定壹名行政幹事作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防火工作。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居民、村民進行消防宣傳教育,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第七條防火是公民的責任。公民應當對自己的崗位和房屋的消防安全負責,有權對他人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

市民發現火災應及時向消防隊報告,並積極參加撲救。第八條易燃建築密集的企業事業單位、城市街道、集鎮和村莊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第九條火災危險性較大、遠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的中型以上企業和較大的事業單位,鄉鎮企業集中、易燃建築密集的城鎮,被列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古建築群的,應當根據大中型民用航空器起降的車站、港口、機場、專用倉庫、油氣儲存基地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可以由壹個單位建立,也可以由幾個單位聯合建立。第十條專職和義務消防隊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和區域的消防工作。第十壹條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對防火負責人、消防管理人員和消防隊人員進行專業指導和培訓。第十二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供熱用火和生產用火管理制度。

禁止在有火災危險的場所擅自使用明火。確需使用明火的,必須事先向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采取嚴格的消防措施,確保安全。第十三條生產、銷售、維修消防設備、器材和生產、銷售防火材料,其技術條件必須經省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消防器材、設備和防火材料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銷售和使用。第十四條建築物、機動車輛和船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消防器材和設備。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按照相關消防技術規範進行設計和施工;消防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高層建築、地下建築、重要工業建築和公共建築及其室內裝修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應當經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的消防設計圖紙在施工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工程竣工後,必須經消防監督機構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條嚴禁在燃氣管道、輸油管道及其他配套設施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

在燃氣管道、輸油管道及其配套設施附近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和進行堆放作業,必須符合消防技術規範規定的安全距離。第十七條各單位應定期檢修電氣設備。電氣設備的安裝和維修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和儲存的電工、焊工、油漆工及有關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知識培訓,並經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第十八條禁止在城鎮防火重點部位周圍安全距離內和易燃建築密集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或者進行爆破、燒窯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

周圍安全距離的範圍應當由有關單位按照消防技術規範的要求予以明確標示。城鎮人口密集易燃建築的範圍由當地公安機關公布。第十九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條件必須經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第二十條設計、安裝自動消防系統的單位,必須經省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審核發證。第二十壹條消防機構發現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發出《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接到《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不報送上壹級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的,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隨時可能發生火災危險的,消防監督機構有權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整改;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責令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頓:

(壹)生產、儲存、銷售和使用場所的可燃氣體、蒸汽和粉塵濃度達到爆炸下限;

(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過程中設備故障或違章操作的;

(三)有其他重大火災隱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