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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目前國家對小產權房的政策?

2018小產權房最新政策

1《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的若幹意見》此前發布,明確了工作相關的重大政策問題。

不久前,國土資源部召開通報會,表示力爭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明確制定小產權房最新政策,小產權房壹律不予登記發證。目前,70%-80%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已經完成。

意見提出,要嚴格規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嚴禁搞虛假土地登記,嚴禁對未經合法處理的違法土地登記發證。

《意見》明確規定,“以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轉讓或者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者‘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的,不予登記發證。對不依法登記發證、不規範登記簿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4關於確權登記中的土地糾紛矛盾問題,朱表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的原則是,糾紛和矛盾未解決前,不予登記發證。朱說,目前,在全國範圍內,城鄉結合部的土地登記、確權和發證工作做得很好,這將為農民依法維權提供依據。

根據意見,“撤村建居”後未被征收的原有集體土地,只進行調查統計,不進行登記發證。在調查統計中,新建單位名稱後應註明原農民集體名稱,為國家頒布相關法律政策後妥善處理這壹問題提供依據。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不繳納土地出讓金,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發放,而是由鄉鎮政府或村政府發放,也稱為“鄉產權房”。

“小產權房”不是壹個法律概念,而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約定俗成的稱謂。這種房子沒有國家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也不會在國土房管局備案。所謂的產權證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

小產權房的出現與城市房價的飆升密不可分,從2007年房價快速上漲開始成為社會關註的熱點。根據國家相關要求,“小產權房”是不允許發證的,不受法律保護。

產權解釋

小產權的解釋主要有三種。面臨整改的小產權房,參照下面第三種。

第壹種解釋是,對於開發商的產權,開發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者的產權叫小產權,這樣叫是因為購房者的產權被開發商的壹個產權分割了。

第二種解釋是基於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不需要交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交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照這種解讀,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第三種解釋以產權證發證機關區分。國家發產權證是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鄉鎮政府頒發的證書叫小產權,也叫鄉鎮產權。鄉鎮產權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物權。

小產權的第壹種和第二種解釋是合法的,只要付清購房款,或者過戶時付清土地出讓金,就可以自由買賣(經濟適用房自房屋產權證簽發之日起滿5年後才可以上市交易),其法律規定比較明確。但小產權第三種解釋的法律性質存在爭議,無法取得法律意義上的不動產權證書。

特性

從價格上看,小產權房的價格只有同位置商品房價格的40%到60%。

從房屋形式來看,是普通的房子。

從買賣手續來看,銷售商品房是不交契稅的。

從使用成本來看,物業費便宜,水電費便宜,取暖費便宜。

從物業管理來看,鄉鎮政府指定的開發商設立物業管理機構進行管理或者沒有物業管理,服務管理水平不是很高。

有些單位自籌資金建的房子也是小產權。約30%的消費者購買小產權項目是出於投資考慮。

業內人士傅說指出,雖然從表面上看,小產權項目因為沒有產權證而無法交易,但實際上,他們的二手房交易也很活躍。此時壹般采用雙方默認的原則。只是這樣的交易缺乏法律公信力,壹旦出現交易糾紛,在尋求法律保護時會遇到更多阻礙。

參考資料:

小產權房合法化?人民應該去哪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