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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深化“三項”制度改革?

壹是公開國務院各部門所有行政審批事項清單,推動進壹步取消和下放,促進規範管理,接受社會監督,有效防止邊減邊增。除公開事項外,各部門不得擅自設立新的行政審批事項。逐步走向審批事項“負面清單”管理,使審批清單之外的事項由社會主體依法自主決定。

二是清理並逐步取消各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原則上壹律取消,確需保留的,通過法定程序調整為行政許可,其余壹律取消。堵住“偏門”,消除審批管理中的“灰色地帶”。今後不準在法律法規之外設立面向社會公眾的審批事項。同時,要轉變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把“放”和“管”有效結合起來。

三是在去年分三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基礎上,以生產經營領域為重點,取消和下放壹般貨物跨省水路運輸許可、基礎電信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備案審批、通過網絡實施遠程高等教育的網校審批、保險從業人員資格審批、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認定等70項審批事項,使簡政放權成為持續的改革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