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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農墾集團原副總經理受賄罪被判1460萬元怎麽了?

做壹個好人很難!

有些掌權者貪得無厭,到頭來卻難免竹籃打水壹場空。這段話用在海南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副總經理、海南農墾中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黃少如身上,非常貼切。

2016 16年2月5日,黃少如被海南省第壹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200萬元。黃紹儒受賄案由海南省檢察院指定三亞市檢察院偵查。2065438+2004年9月30日,三亞市檢察院對黃少如涉嫌受賄壹案立案偵查,並采取強制措施逮捕。2015,110,12,本案偵查終結,向三亞中院提起公訴。

近日,檢察官向筆者講述了黃少如受賄案的來龍去脈。厚厚的三卷卷宗記錄了黃紹儒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房地產開發商蔡等人好處費1432元、美元3萬余元的犯罪過程,也揭示了他從正道走向歧途的人生軌跡。

買房裝修缺錢,找項目老板解決問題。

早在2002年8月,開發商蔡就以中國有色金屬第二十三冶海南建設公司的名義承攬了海南海運總公司的花園工程。當時,黃紹儒是航運公司的副總經理,負責包道花園項目。工作上經常打交道,關系越來越密切。

案發後,黃少如在接受調查人員訊問時直言:“2002年6月下旬的壹天,蔡中標承建海南海運總公司花園工程,並簽訂了施工協議。當時我是海南海運總公司的副總經理,受公司委托簽合同。在施工期間,蔡經常遇到拆遷受阻,無法正常施工的問題。每次都去現場開現場會,協調各部門關系,幫他解決困難。蔡的項目進展很快。同時,工程款的支付也是我審核的。我就不耽誤辦卡,及時簽字。這壹切都是蔡怡君所熟知的。”

根據黃少如的敘述,“我在包道花園買了壹套房子,我必須在2003年初支付首付。蔡來到我的辦公室,問我房子怎麽樣。他可以贊助,我同意了。後來,我去蔡的建築工地視察工作。蔡把壹個黑色塑料袋放在我車的副駕駛座上。回到家,打開包壹看,裏面裝著20萬元現金。”

2005年7月初的壹天,黃少如打算裝修包道花園的房子,正為沒錢裝修房子發愁。蔡主動詢問房子的裝修情況,黃少如說裝修費可能要30萬。幾天後,蔡來到黃紹儒的辦公室,遞給他壹個黑色塑料袋,說是捐款。蔡走後,黃少如打開包壹看,裏面裝著30萬元。

幫助開發商批地立項,利潤654.38+00萬。

2007年底,正是海南農墾體制改革的關鍵時期,急需高學歷、高能量的人才。5438年6月+2007年2月,具有研究生學歷的黃紹儒任海南農墾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兼任海南農墾中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0年初,蔡得知黃少如調任海南農墾中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任董事長。當時中南公司有十幾個土地項目準備找合作夥伴。壹天,蔡去保亭找黃紹儒,請他提供壹些項目來做。黃少如答應幫忙。後來,黃紹儒讓蔡與中南公司副總經理對接,由先合作選址、確定合作項目名稱。蔡在原新興農場四區選擇了壹塊約480畝的土地用於房地產開發,並確定項目名稱為“七仙麗水城”。2010下半年,黃紹儒簽批“七仙麗水城”項目,上報海南農墾集團有限公司立項。2011年末,海南農墾集團有限公司批準立項。

三個月後,蔡與中南公司簽訂了合作開發土地的合同。合同簽訂後,中南公司將合同上報海南農墾集團有限公司相關部門審議,很快獲得批準並納入規劃。

根據合同要求,蔡公司應在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甲方支付履約保證金654.38+00萬余元,但當時由於資金周轉困難,蔡將“七仙麗水城”項目公司海南保亭恒潤達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和海南保亭恒潤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權進行了出售。2012年4月,蔡與楊滄海、等寶廷民莊園公司股東商談股權轉讓事宜。之後在海口泰華酒店茶樓洽談簽訂保亭“七仙麗水城”項目公司95%股權轉讓合同,轉讓金額3000萬元。

當蔡將保亭“七仙麗水城”項目股權轉讓壹事告訴黃少如時,黃少如指責道:“沒想到妳的眼光這麽短視。如果我知道妳轉讓了股權,我就不會花這麽大力氣幫妳申請這個項目了。妳知道這個項目未來的收益會超過1億元嗎?”蔡說他很抱歉,但是手頭有點緊。隨後,蔡表示:“黃董事長在這個項目上確實下了很大功夫,留下654.38+00萬元作為答謝。”黃少如道:“好,不過我現在不急著用這錢。我需要的時候會從妳那裏得到的。”

2012年初的壹天,黃少如的弟弟黃來找他,說想在香港買套房子,但是資金短缺。他想向蔡要250萬元。黃少如說好啊,去找他就是了。事後,黃告訴黃紹儒,蔡送給他250萬元。黃少如在與房地產商的長期接觸中發現,做房地產生意就是暴利。於是,他幫弟弟黃在海南做房地產投資、策劃和銷售。

“我讓我哥成立了海南怡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怡和公司)。因為哥哥黃是香港人,成立公司的手續很麻煩,所以我用姐姐黃麗薇的名字註冊了。註冊資金需要200萬,我從壹個叫浦的香港朋友那裏借了200萬。後來,因為我要籌200萬元還蒲的錢,就請蔡到太華賓館的茶樓喝茶。我告訴蔡,我現在急需200萬元。他當時同意把錢取出來,我讓他直接寄給我妹妹黃麗薇。過幾天我姐給我打電話說拿到了200萬現金。”黃少如坦承。

過了壹段時間,在與蔡喝茶時,黃紹儒說他弟弟黃的怡和公司急需1.5萬元現金,蔡當即答應過幾天給黃預留1.5萬元現金。

30萬感謝費退還,另壹種安全的方式收取。

案卷材料顯示,黃紹儒利用職務之便,接受海南民莊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鄭的委托,幫助該公司與海南農墾中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合作開發“莊園麗都”項目,於2010至2012期間,黃紹儒通過其弟黃收受鄭人民幣30萬元,同時向鄭索要人民幣329萬元。

2009年6月中旬,農墾總局將保亭新興農場3500畝土地劃給中南公司管理,其中包括鄭海南閩莊園置業有限公司莊園麗都項目地塊。為了盡快啟動莊園麗都項目,心急如焚的鄭找到黃少如,介紹自己是海南福建莊園房地產公司總經理。他們公司的莊園麗都項目已經和新興農場談好了。現在該地塊轉讓給中南公司。能否按照農場的利潤分成模式(福建莊園占80%)繼續合作?

黃少如聽後,當即拒絕,提出利潤分成模式必須分成三份。鄭經過考慮,同意了。黃少如要求鄭與中南公司副總經理對接,辦理申報手續。

直到2009年底,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後,中南公司才將莊園麗都項目上報國家農墾總局審批。幾個月後,莊園麗都合作項目於2010年5月獲批,中南公司與福建莊園公司按照“37”原則合作。很快,雙方簽訂了合作合同。

2010年底,臨近春節,鄭準備了30萬現金,裝在壹個小布袋裏,準備了壹些煙酒等禮品。後來和黃紹儒見面,說要向早年致敬。黃紹儒當時在海口,於是鄭驅車260公裏從保亭趕到海口,約好在海口泰華酒店的茶樓見面。會後,鄭表示:“感謝黃董事長對莊園麗都項目的支持。春節快到了。這是壹點意思。我給妳提前壹年。”說著,把錢和禮物遞給了黃少如。

“這麽大的項目,給他成功批下來了。他很節省,開始賺很多錢。30萬不是連送嗎?!"在接受調查人員詢問時,黃少如表示,收到錢後的好幾天,他總是感覺不開心。

2010四月初的壹天,鄭來到黃少如的辦公室談事情。臨走時,黃少如說:“我弟弟黃新成立了壹家公司,想買車,但資金緊張。能支持嗎?”後黃在南海大道廣本店選定壹輛廣本奧德賽商務車,鄭通過信用卡支付黃約30萬元。

這件事發生後的壹天,黃紹儒給鄭打電話,說黃經濟困難,需要幫助。第二天,黃來到鄭的辦公室,說他的公司資金短缺,希望鄭能支持300萬元。

鄭當時雖然很不情願,但反復權衡,最後覺得“胳膊擰不過大腿”鄭當著黃的面將財務人員吳榮坤叫來,讓其將300萬元轉到怡和公司的賬戶上。

有意思的是,2012年6月初的壹天,黃跟鄭說,上次轉給他的300萬不安全,讓鄭想辦法解決。之後,鄭先給黃現金300萬元,黃再通過怡和公司的賬戶將這300萬元轉回公司賬戶,以便日後有人查此事時,視為怡和公司向鄭某借款300萬元。

2012年7月,海南省檢察機關對群眾反映的農墾系統改革中的部分腐敗問題進行調查。黃少如聽到這個消息後坐立不安。他找到鄭,說要把30萬現金還給他。鄭說沒有其他人知道這件事,但黃少如壹再表示要歸還,並暗示鄭和黃在太華酒店等著。鄭當時就明白了。他拿著黃少如退還的30萬元,到泰華酒店的茶樓找黃。見面後,鄭將30萬元交給黃,黃二話沒說收下了。

當妳覺得安全的時候,再伸出妳的黑手。

當檢察院調查組進入農墾系統的時候,黃少如真的很害怕。當得知檢察院調查組已經離開,他懸著的心終於平靜下來。他感到安全,再次伸出貪婪的黑手。

案卷材料顯示,黃紹儒幫助武漢建工第三建築公司的吳參與了中南公司修建員工宿舍的投標。2013春節前壹天,黃少如收到吳送的3萬元。相比之前,黃少如受賄斂財的行為確實有所收斂。

據黃少如供述,2012年6月中旬的壹天,他認識多年的好朋友吳請他吃飯。席間,吳問他能不能找幾個項目給他做。黃少如說,沒有大項目,但有小項目。中南公司準備在保亭建宿舍,造價14萬元。黃紹儒請吳參加競標。後來,黃紹儒告訴中南公司副總經理,吳是關系戶,想做公司的職工宿舍工程。在同樣的條件下,他可以照顧他。

對此,吳證實,經過黃紹儒同意,他辦理了相關的申辦手續。當時為了提高中標率,他還找了朋友黃宏斌參與投標,但最後還是黃宏斌的公司中標了。雖然經過努力沒有中標,但吳深信,只要黃少儒在這個位置上,就有很多機會給自己壹些工程項目。雖然這次沒中標,但我不能少感謝妳。吳想了又想,趁著黃少儒的兒子從國外回來,他用壹個裝著三萬塊錢的信封,準備了壹些煙酒禮品,來到黃少儒家給他拜年。

2014年6月,黃少如被海南省紀委調查。他交代了紀委已經掌握和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並積極退繳贓款贓物,共計795萬余元。

案件調查後,檢察院迅速向法院提起公訴。最終,三亞市法院作出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黃少如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200萬元,沒收已退繳的795萬余元,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黃少如犯罪所得637萬余元及美元3萬元。

壹審宣判後,黃少如當庭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