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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 為進壹步規範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加強行業誠信建設,保障工程質量與安全,提高建設資金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壹)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二)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汙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凡按本辦法實施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招標人應將信用信息作為投標人條件之壹,在招標文件中合理設置投標人信用等級要求。政府投資和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應選擇信用等級為B級及以上的企業參與投標。

第四條招標人應根據國家、省、市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等,按設計施工圖紙編制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宜作為最高投標限價隨招標文件公布。

第五條招標人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招標工程規模大小、技術復雜程度、施工難易程度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具體評標標準和辦法。其中:

(壹)采用綜合評估法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當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誠信評價、投標報價、施工方案等綜合評審得分最高。招標人應當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在招標文件中合理設置綜合評價標準。

(二)采用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當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第六條評標活動應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以“宜昌市建設行業綜合監管系統”中的信息為基礎,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辦法和評審程序依序開展評審。壹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評標準備工作;

(二)投標文件的初步評審;

(三)投標文件的詳細評審;

(四)推薦中標候選人。

在評標過程中,招標文件載明的評標標準和辦法不得隨意更改,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辦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否則,評標結果無效。

第七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活動的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二章評標準備

第八條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組建。其中需對施工方案進行詳細評審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項目,可對施工方案和商務標進行分組評審。

第九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前應當了解招標工程概況及招標文件內容。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相關數據資料,主要包括:

(壹)招標文件;

(二)未在開標會上當場拒絕的投標文件;

(三)開標會記錄;

(四)招標控制價(包括編制說明及影響工程造價的主要施工方案等);

(五)根據本辦法及招標文件規定,制定評審工作所需的各種表格。

第十條評標委員會應在不改變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前提下,根據招標文件評標辦法中載明的初步評審、詳細評審內容,對投標文件逐項進行算術錯誤修正、核對、比較、篩選和清查(以下簡稱“清標”)。清標工作壹般由評標委員會借助計算機輔助清(評)標系統完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工程量清單符合性,包括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數量;

(二)不可競爭項目未按招標文件規定計取的,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稅金以及招標人暫列金額、專業工程暫估價、材料暫估價等;

(三)存在負報價的項目;

(四)投標報價中存在的算術計算錯誤;

(五)存在嚴重不平衡報價的項目或存在錯報、漏報、重復報價的項目;

(六)主要清單項目報價構成中采用的施工方案不可行或技術措施項目報價嚴重脫離工程實際的項目;

(七)清標中發現的其他問題。

第十壹條清標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評標委員會半數以上成員審核認定後,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壹)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壹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壹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壹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壹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七)評標委員會認定的其他串通投標情形。

第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在清標工作結束後應形成書面清標報告。清標報告中不得有任何有失公平、公正原則的評判或推測性結論。其主要內容壹般包括:

(壹)投標報價及其算術性錯誤核查情況;

(二)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核查情況;

(三)形式評審內容核查情況;

(四)資格評審資料核查情況;

(五)響應性評審內容核查情況;

(六)投標人誠信評價、項目管理機構人員核查情況;

(七)建議質疑問題。

第三章投標文件初步評審

第十三條投標文件初步評審包括形式評審、資格評審、響應性評審、澄清說明或補正等。評標委員會應根據“宜昌市建設行業綜合監管系統”中的信息、清標報告及投標文件等依序開展評審。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經認定為不合格或者作廢標處理的,其投標文件將不得進入下壹階段評審,也不得進入投標文件詳細評審階段評審。

第十四條形式評審是指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送達、密封及簽章等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進行評審;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原件資料或電子投標文件的,其原件資料或電子投標文件信息是否與投標截止時 “宜昌市建設行業綜合監管系統”中的信息壹致。不符合形式評審要求的,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形式評審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壹)投標文件是否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對施工方案(技術標)編制及裝訂有規定的,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二)投標報價電子版是否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報價紙質版是否蓋有編制單位公章和註冊造價執業人員簽字蓋章;

(三)投標人參加開標會的人員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四)投標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備案證(招標文件未要求提交的證書除外)是否有效或是否與“宜昌市建設行業綜合監管系統”中的信息壹致;

(五)投標人及其擬派項目管理機構人員信息是否與“宜昌市建設行業綜合監管系統”中的信息壹致。

第十五條采用資格後審的項目,資格審查條件必須在招標文件中作出明確的規定。投標人在其投標文件中不能證明其具備或達到招標文件規定要求時,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資格審查內容壹般包括:

(壹)企業資質等級、類別是否符合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規定;

(二)企業信用評價信息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以投標截止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開的信息為準);

(三)擬派建造師(項目經理)的資格、類別及業績是否符合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規定;

(四)企業類似項目業績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五)企業財務狀況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六)以兩個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組成聯合體(以下簡稱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成員單位的有關條件是否滿足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的要求,聯合體各方是否簽訂***同投標協議書,***同投標協議書中的各方責任是否明確;

(七)擬用於本招標工程的機械設備是否能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八)擬投入項目管理人員的資格及業績是否符合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規定;

(九)企業未為本次招標工程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但設計施工總承包的除外;

(十)企業與本次招標工程的代建人、招標代理機構、監理人不為同壹個法定代表人;

(十壹)企業與本次招標工程的代建人、招標代理機構、監理人未相互控股或參股、未相互任職或工作;

(十二)企業未處於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

(十三)除不可抗力外,近壹年內未發生因企業原因放棄中標或不能按規定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以及因企業無能力履行合同,導致合同被中止的情形;

(十四)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在本次投標中是否有弄虛作假等行為。

第十六條響應性評審是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是否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進行評審。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未能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壹)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或提供擔保有瑕疵的;

(二)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者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造成投標文件實質上不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或者導致無法對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評審的;

(三)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工程項目工期、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承諾及經濟處罰措施達不到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

(四)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或者對合同中約定的招標人的權利和投標人的義務方面造成重大限制的;

(五)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壹份投標文件中對同壹招標項目報有兩個及以上報價,且未聲明哪壹個報價有效的;

(六)投標總報價高於招標控制價的;

(七)對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工程數量和計量單位進行改動且對計價產生影響的;

(八)投標報價中出現任何費率為負或負報價的;

(九)投標報價中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稅金未按規定標準計取的;

(十)投標報價中材料暫估價、專業工程暫估價、暫列金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標準計取的;

(十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第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對確定為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壹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算術性錯誤等事項要求投標人做出澄清、說明或補正,但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十八條投標人對投標文件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方式,且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投標人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在詳細評審時按招標文件規定做出不利於投標人的評審或將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第十九條投標報價存在算術性錯誤的,除招標文件另有約規定外,壹般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

(壹)綜合單價與清單工程量的乘積與合價不壹致時,以綜合單價為準;

(二)若綜合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合價為準,並修改綜合單價;

(三)當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中的綜合單價與綜合單價分析表中的綜合單價不壹致時,以後者為準,修改前者;

(四)組成綜合單價的材料單價與投標報價中主要材料價格表中的材料單價不壹致時,以投標報價中主要材料價格表中的單價為準,並修改相應的綜合單價和合價;

(五)合價、金額累加錯誤時,可進行累加修正;

(六)用數字表示的金額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額不壹致時,以文字表示的金額為準;

(七)投標報價中存在項目漏報的,則該漏報項目費用視為已分配在其他項目中,不再修改。

第二十條投標報價按招標文件規定修正、且經投標人確認後方可作為投標文件詳細評審的依據,但不得以修正後的報價改變投標人投標函中標明的投標總價。

如果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後的報價的,其投標文件將被拒絕並且其投標保證金或投標保函也將被沒收。如果修正後的算術性錯誤絕對誤差累計超過投標總價±1%的,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壹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技術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投標報價編制人員就投標文件中所涉及的專業技術和報價編制問題進行答辯,但答辯應采用互不見面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清標報告按有效投標總價由低到高的順序對投標報價構成進行合理性分析與判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半數以上評委表決通過,視為不合理報價項目,在詳細評審階段按招標文件規定辦法進行量化評審:

(壹)構成工程結構實體的主要清單項目報價中有下列情形的之壹的:

1、當工程量清單計算規則及計量單位與定額工程量計算規則及計量單位完全壹致時,其綜合單價構成中計價工程量小於該項目清單工程量的;

2、人工、機械臺班用量未按現行消耗量定額計取或主要材料用量低於該實體項目凈用量的,且不能說明合理理由的;

3、人工工日單價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4、主要材料價格、機械臺班價格與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或招標控制價中取定的價格嚴重偏離,且不能說明合理理由的;

5、清單項目報價構成中存在漏報或增加工程內容導致其綜合單價嚴重偏離隨招標文件公開的招標控制價中載明的綜合單價的,且不能說明合理理由的。

(二)技術措施項目報價中有下列情形的之壹的:

1、投標報價組成中采用的方案與投標文件中采用的施工方案不壹致或不可行;

2、存在嚴重漏報或報價水平嚴重偏離工程實際的;

3、自行增加措施項目報價且與招標人提供的措施項目清單重復的。

(三)其他項目報價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投標人增加其他項目進行報價的;

2、招標文件中未明確專業工程暫估價、材料暫估價及其配合內容,投標人對總承包服務費進行報價的。

第二十三條評標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出現異議的,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表決。

除法律、法規、規章及招標文件明確規定的無效標、廢標情形外,評標委員會不得對投標文件作無效標或廢標處理。

第四章投標文件詳細評審

第二十四條投標文件詳細評審壹般包括施工方案評審、投標人誠信評價、投標報價評審等內容。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詳細評審細則依序進行評審。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根據招標工程技術復雜程度或施工組織難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施工方案詳細評審內容及評審方法。其中:

(壹)施工方案不予評審的,其施工方案應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二)采用合格制評審的,若其評審結論為不合格,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三)采用量化評審的,由評標委員會對其施工方案進行獨立評審並量化評分,其分值計入投標文件詳細評審得分。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誠信評價壹般包括企業誠信評價、擬派項目管理人員誠信評價兩部分內容,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合理設置企業信用等級要求或量化評審細則。其中:

(壹)設置企業信用等級要求的,其潛在投標人數量必須滿足相關規定要求;

(二)采用量化評審的,企業誠信評價得分應以投標截止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開的企業信用評分為基礎進行評審,擬派項目管理人員誠信評價應根據投標截止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開的從業人員信用評價信息或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

第二十七條投標報價詳細評審中設有評審參數的,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各評審參數的取值範圍及確定方式,但不得以設置不合理評審參數惡意壓低或擡高工程造價。招標人可選擇下列方式之壹確定評審參數,並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壹)招標人提供的價格水平不同的備選方案(不少於3組),在開標現場隨機抽取壹組公布後作為評審參數;

(二)招標人從招標文件設定的評審參數中選擇其中壹個評審參數僅確定其抽取範圍,其余評審參數確定其取值,密封送達開標現場後當場公布,並從當場公布的評審參數抽取範圍內隨機抽取確定其取值。

第二十八條按本辦法規定,經評標委員會判定為不合理報價的清單項目(含技術措施項目和其他項目清單中的項目),根據其清單項目合價占投標總價的權重進行量化扣分。招標人可選擇以下方式之壹進行處理,但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壹)扣分分值計入投標文件詳細評審得分;

(二)扣分分值累計超過壹定幅度範圍時,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九條投標總價評審應以有效競爭性投標報價中的最低報價為基礎進行評審。有效競爭性報價以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有效投標報價及評審參數為基礎,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辦法確定。

第三十條當施工方案評審、投標人誠信評價、投標報價評審采用量化評審方式時,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詳細載明各評審內容分值及計算方法。其中:

(壹)施工方案評審分值權重宜控制在投標文件評細評審總分值的5%~15%範圍內;

(二)投標人誠信評價分值權重壹般不超過投標文件評細評審總分值的5%。

第五章 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壹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詳細評審後,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含書面清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意見。

第三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根據評標結果的排序,推薦排序在前的壹至三名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根據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後,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而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依法重新招標。

因為評標委員會否決全部投標導致招標失敗的,招標人不對投標人的投標費用進行補償。

第六章定標

第三十四條中標候選人的經營、技術、財務狀況、履約能力及信用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三十五條招標人在審查確認過程中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在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依法取消其中標候選人資格:

(壹)存在弄虛作假以騙取中標的;

(二)提供的資格證明文件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投標參加人員及項目部成員身份經核查為非投標單位人員的;

(四)施工能力不能滿足本工程需要或履行投標承諾的。

第三十六條招標人應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及審查確認情況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應於確定中標人後15日內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第三十七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書面報告後,在中標公示期內未通知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招標人可在中標公示期滿後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將成為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各縣市區(含夷陵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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