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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押金退還的規定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租賃關系終止時,房東應將租賃物返還承租人。如果租賃合同沒有規定押金的性質或規則,押金將被視為租賃預付款,無論如何都要退還。當事人交付了留置款、保證金、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對定金的性質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租方應在租賃關系終止且承租人已搬離、清理完畢並支付所有應付費用的次日,將租賃保證金全額無息返還給承租人。

壹、押金退還流程如下:

1.業主致電管理處預約房屋驗收。

2.房屋驗收(業主需攜帶裝修申請表、裝修許可證、業主身份證)。

3、驗收合格後,業主到物業辦理裝修簽字手續。

4.驗收壹個月後,業主憑身份證、裝修申請表、裝修許可證、押金單退還裝修押金。

二、保證金退還的條件是:

1.租賃保證金不予退還的問題,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

2.如果租賃合同中沒有規定押金的性質或規則,押金將被視為租賃預付款,無論如何都要退還。

3.當事人交付了保留金、擔保金、保證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未約定定金性質,當事人主張提存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租方應在租賃關系解除且承租人已搬離、清場並支付全部應付費用的次日,將租賃保證金全額無息返還給承租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而未轉移對該財產的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