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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開輔導班擾民怎麽辦?

法律分析:幼兒園和托管輔導班建議不要選擇小區,選擇街道兩側和商業樓宇,相對安全。學生放學後也可以在附近的輔導班學習。到現在也沒聽說在居民區辦補課會擾民,因為中小學生放學後做作業,吃飯,復習功課,老師會解釋這些聲音不會很大。如果真的很吵,那整個學習氛圍就不對了,在場的老師也會維持秩序,讓所有人安靜下來。托管輔導班壹般場地大,班級多,小班的教學形式可能不會對民眾造成太大的困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壹條在業主大會、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售物業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依法對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進行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出售前向物業買受人明示臨時管理協議,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臨時管理協議。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4]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期限屆滿前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業主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在辦理物業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壹)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需的其他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機制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第三十三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由壹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配合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服務企業,但不得將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和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管。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款項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五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救援工作。物業服務企業聘用保安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和管理協議的,相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交業主大會討論決定,業主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條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和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原狀。

第五十壹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的維護和養護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業主需要裝修房屋的,應當提前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三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住宅建築單體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應當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經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業主收入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五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相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通過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上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移交相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相關材料的,通知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委托所得收益應當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其余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4]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654.38+0萬元罰款;有收入的,收入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其余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收益將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和設施的維修養護,其余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壹)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的用途;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五條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