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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用房的裝修費能否在稅前扣除?

問: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將物業用房進行裝修,裝修後交物業公司使用。該裝修費是計入“開發成本”還是“營業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對尚未出售的已完工開發產品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對已售開發產品(包括***用部位、***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修理等實際發生的維修費用,準予在當期據實扣除。 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壹)屬於非營利性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屬於營利性的,或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除企業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壹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規定,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如下: (五)公***配套設施費:指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配套設施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若該物業用房屬於非營利性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物業用房在移交前發生的裝修費,屬於公***配套設施費,應計入開發成本;物業用房在移交物業公司使用後發生的裝修費,該裝修費與收入無關,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但是若是根據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必須對移交後物業用房進行裝修的,計入“營業費用”科目,並可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