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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部門聯合發文!整治贛州房地產市場

近日

市住建局、市發改委、

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等八部門聯合印發

《贛州市持續整治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

三年行動實施方案》

明確在全市範圍內開展

持續整治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三年行動

重點整治房地產開發、房屋買賣、

住房租賃、物業服務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

《方案》要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省政府、市政府對房地產市場秩序整頓的重要工作指示和會議精神,“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解群眾之所難”,堅持問題導向、加強部門合力,標本兼治、長效整治,規範房地產開發、房地產經紀、住房租賃、物業服務企業(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完善監管機制體制、減少市場違規亂象、提升行業服務水平,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方案》指出,力爭通過三年整治行動工作,房地產企業合法經營意識增強、服務水平提高,市場監管體系不斷完善、形成部門齊抓***管的格局,實現監管有力、行業自律、主體誠信、行為規範、運行有序的房地產市場環境,實現房地產市場秩序明顯好轉,群眾獲得感、滿意度顯著提高。

42項重點整治內容

本次整治範圍包含4個方面

整治內容主要有4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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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房地產開發

1. 違法違規開工建設(未批先建) ,肢解發包,違規指定分包單位和生產廠家、供應商;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未公示設計文件,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開發建設;全裝修住宅預售許可前未設置銷售、交樓樣板的;

2.開發資金不滿足施工需要,未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未依據合同條款足額支付工程款,未執行施工過程結算規定,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和改變工程造價;

3.工程質量首要責任不落實,未對各方主體和檢測機構質量行為、合同履約情況進行檢查,未按規定委托沈降觀測等質量檢驗檢測,暗示責任單位違反強規強條, 房屋滲漏、開裂、空鼓等質量常見問題突出的;

4.裝飾裝修工程未落實實體樣板、交接驗收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弄虛作假,騙取竣工驗收通過的;

5.應同步配建、同步驗收的居住社區、幼兒園、人才住房等配套設施未同步配建、同步驗收;

6.承接查驗時發現問題未按要求整改或未整改到位,交付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質量保修責任;

7. 未按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如期交付、按條件交付。

(二)房屋買賣

1.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商品房現售備案對外銷售、收取或變向收取房款定金、誠意金等費用,委托未取得有效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代理銷售項目或委托代理銷售商品不簽訂委托協議;

2.未取得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從事房地產居間、代理業務,為未取得產權、產權受限等不符交易條件、禁止交易或存在權屬爭議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3.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現售備案的房屋提供代理服務,取得商品房代理後層層轉包時價外加價;

4.經紀從業人員未進行實名登記,未接受繼續教育和培訓;

5.發布虛假房源信息,捏造或者散布不實信息,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等方式炒賣房號、哄擡房價;

6.銷售現場公示項目不到位、不齊全,或者公示不清晰、不真實、未及時更新;

7.商品房項目不利因素未公示或未經購房人確認;

8.發布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

9.未按規定將資金存入監管賬戶或收取後未出具收款票據,違規提取、轉移、挪用、使用應當被監管的資金;

10.以捆綁搭售車庫車位、加收“茶水費”“團購費”“裝修升級包”或者其他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變相加價;

11.協助、參與、配合壹房多賣,或低價收進高價賣出賺取差價;

12.采用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13.向不具備購買資格的對象出售商品房、為購房人規避限購政策提供便利;

14.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材料騙取銀行貸款,套取或協助套取“經營貸”“消費貸”等非個人住房貸款用於購房;

15.限制、阻撓、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16.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壹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17.利用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

18.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三)住房租賃

1.從事住房租賃業務未提交開業報告、未如實報送相關租賃信息;

2.網絡信息平臺未履行信息發布主體資格核驗責任;

3.出租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克扣租金押金、惡意不予辦理退租;

4.違規開展租金消費貸款業務,包括違規提供租金消費貸款等金融產品和服務;

5.采取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或采取堵鎖眼、斷水電、辱罵騷擾、言語恐嚇等行為驅逐承擔人;

6.存在“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高風險經營行為;

7.未按規定辦理租金監管;

8.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四)物業服務

1.進駐小區未按規定辦理承接查驗,發現問題未告知建設單位並向物業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

2.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未建立管理制度、未按合同約定對***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等進行管理維護;

3.未按規定公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及其他有償服務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物業服務費用收支情況、公***能耗費分攤情況、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服務投訴電話等;

4.超出合同約定或公示收費項目標準收取費用;

5.擅自利用業主***有部分開展經營活動,侵占、挪用業主***有部分經營收益;

6.指定寬帶代理商、限制用戶選擇寬帶運營商;

7.物業服務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後,無正當理由拒不退出物業服務項目,退出物業服務項目未按要求辦理交接手續;

8.對違規裝修、高空拋物、違規占用消防通道等問題未盡勸阻、報告義務;

9.未依規將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報送備案。

加大違法懲處

《方案》要求加大違法懲處

對逾期不能償還債務、大規模延期交房、

負面輿情較多等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企業

實施重點監管

嚴格防範化解房地產市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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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群眾投訴舉報、專項整治工作、抽查督辦等三年行動全過程中發現曝光的違法違規行為,要認真調查、快速處理、及時反饋。

對違法違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金融機構、網絡媒體及從業人員,依法依規並視情采取警示約談、信用扣分、公開通報、停業整頓(暫停網簽、暫停預售、暫停售樓部或門店開放、暫停預售資金撥付等)、行政處罰、列入失信名單、吊銷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等措施進行處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依法查處。

對逾期不能償還債務、大規模延期交房、負面輿情較多等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企業,實施重點監管,嚴格防範化解房地產市場風險。

轉發周知

來源:贛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