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壹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