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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對住宅裝修的禁止

法律主觀性: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下列房屋裝修活動: (壹)拆除、改動承重梁、柱(含構造柱)和基礎設施;(二)拆除承重墻或者在承重墻上挖掘門道;(3)在懸挑樓梯承重墻上挖洞;(四)在懸挑陽臺的墻體上挖洞;(5)在樓板上砌墻,超標增加荷載;(6)在樓層結構層開槽安裝各種管道;(七)擅自在房屋頂部搭建棚子;(八)拆除房屋設施;(九)封閉、侵占房屋* * *部位;(十)擅自改變房屋室內設計功能的;(十壹)其他損害房屋結構的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壹十條* *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