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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管理,以及規劃區內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圍繞打造中國牡丹城、魯蘇豫皖四省交界的區域性中心城市、黃淮平原生態田園城市和山東省現代產業特色基地,突出武術之鄉、書畫之鄉、戲曲之鄉、民間藝術之鄉的歷史文化風貌,堅持以人為本、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的關系,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加強生態修復和城市修補,增強規劃的前瞻性、科學性、嚴肅性。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和上壹級人民政府要求,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有關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各縣的規劃編制與實施,具體負責市轄區、市屬經濟開發區和市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並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市、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鄉規劃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相關部門、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等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城鄉規劃決策的專業審議機構,重點審議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等重大事項和重大規劃建設項目,其審議意見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的決策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政府規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第六條 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上位城鄉規劃相銜接。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

規劃區內各類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第七條 市、縣區、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財政收入的增長情況和規劃事業的發展需要逐步增加。

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壹的城鄉規劃信息公開平臺,設立規劃展示固定場所,依法公開城鄉規劃信息,並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模式,加強規劃檔案庫建設,對城鄉規劃實施動態監測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九條 菏澤市城市規劃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壹)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在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二)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點區域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第十條 縣城規劃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壹)縣城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縣城總體規劃在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前,應當先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縣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二)縣城總體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點區域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後,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