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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房屋裝修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房屋修繕管理,保障房屋安全,明確修繕責任,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轄區內的房屋修繕。第三條房屋修繕應當遵循及時維修、確保安全、預防災害、改善環境的原則。第四條廣州市國土資源局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裝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各區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轄區內房屋裝修管理工作。

規劃、工商、公安、勞動、文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二章裝修企業和項目管理第五條從事房屋裝修工程施工企業(以下簡稱房屋裝修企業)應當對裝修工程進行審批和質量監督。第六條房屋修繕企業在承接房屋修繕業務前,應當向市房產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第七條房屋修繕企業在辦理房屋修繕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和職稱證明;

(三)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資料。

施工企業承接房屋修繕業務應提供資質證書。第八條房屋修繕工程由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核發《房屋修繕工程施工許可證》,並對房屋修繕工程實施質量監督。第九條申請房屋裝修工程施工許可和房屋裝修工程質量監督,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房屋修繕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市房產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

(三)房屋修繕工程的勘察設計資料;

(四)房屋修繕工程合同;

(五)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資料。

房屋裝修涉及改變房屋立面和使用性質,以及增加建築面積,必須到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市、區房產管理部門自受理施工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發《房屋修繕工程施工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給予書面答復。第十壹條房屋修繕工程未取得《房屋修繕工程施工許可證》和未辦理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不得施工。房屋修繕工程竣工後,必須經原發證機關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二條房屋修繕企業應當對房屋修繕工程承擔保修責任,並應當與當事人簽訂書面的房屋修繕工程合同,合同中應當明確質量保修的內容和期限。

房屋裝修合同文本由市房產部門統壹印制。第十三條從事房屋白蟻防治的企業,必須經市房產部門審查,規定其白蟻防治業務範圍,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市房產部門應當對白蟻防治工程進行監督管理。第三章修繕責任第十四條房屋修繕責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租賃房屋的維修責任由雙方約定。屬於承租人裝修的,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房屋主體結構自然損壞的,由出租人承擔。

已公告房屋拆遷的危險房屋的修繕責任由拆遷人承擔。

物業管理下的房屋修繕責任由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第十五條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保持房屋外觀完好整潔,每5年至少清洗修繕壹次,房屋承租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第十六條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每年對房屋進行檢查,了解房屋受損情況,及時修繕受損部位。暴雨雨季要加強防範工作,對出現險情的房屋要及時修復。

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在房屋修繕前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安全鑒定意見辦理相關報建手續。涉及文物保護的建(構)築物的,修繕前應當按照文物管理的有關規定征得文化管理部門的同意。第十七條房屋修繕期間,承租人、使用人、鄰居或者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撓。第十八條因使用不當或人為損壞房屋的,行為人應承擔修復和賠償責任。第十九條異產毗連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按照異產毗連房屋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修繕責任。第四章危險房屋和受災房屋的處置第二十條危險房屋的處置,必須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

危險房屋或受災房屋的租賃關系,自危險房屋通知書發出之日或災情發生之日起自然終止。對醫藥、衛生、糧油、肉菜市場、煤炭商店、郵政、中小學、幼兒園使用的房屋,修繕後應恢復租賃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