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必須是重慶市戶籍居民,或在重慶市連續繳納1年以上社保的非戶籍居民。
2.申請人家庭月收入不能超過當地最低工資的3倍。
3.申請人家庭成員人數必須與申請購房的宜居人數壹致。
4.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沒有住房或產權。
5.申請人必須有合法穩定的收入來源和繳納社保等基本保險的能力。
6.申請人必須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7.申請人必須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的,可以向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或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具體的應用過程和材料要求可能因地區而異。具體可以咨詢當地相關部門或者社區居委會。
法律依據:
《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九條商品房項目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建築面積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因規劃設計要求不宜搭配建設的,應當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將配建的建築面積、建設標準、收回收購條件、價格等內容作為取得國有建設用地的前置條件,並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
商品房項目未按規定實施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不得辦理土地出讓、項目審批手續,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手續。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住房保障,是指通過租售保障性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給予政策扶持等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以下統稱城鎮住房困難居民)提供幫助和支持,保障其基本居住條件。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給予政策支持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籌集,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居民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
本辦法所稱住房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租賃住房給予的貨幣補貼。
《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條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符合節能環保技術規範和住宅產業化技術要求,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邢弢結構、室內裝修標準和配套設施,確保保障性住房質量安全。
承擔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的性質、規劃、設計和建設標準,嚴格按照協議建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標準,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