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許可是指在申請新的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營業執照時,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事先辦理的相關審批手續。
後許可是指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為取得特定經營領域的經營資格,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完成的壹系列審批、核準程序。
前置審批和後置審批在概念、申請前後順序和審批數量上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1,概念不同
前置許可是證書,後置審批是審批程序,不是證書。
2.申請前後的順序不壹樣。
前置許可是在辦理營業執照之前需要辦理的文件,後置審批是在辦理營業執照之後,重新發放需要提前辦理的原始文件。
3.批準的數量不同
企業登記需要前置審批的證書有112種。有202個項目可以後批。
總結壹下:前置許可通常需要在工商登記變更前進行,許可事項壹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後許可是在工商登記變更後進行,相對更容易監管,許可事項也相對更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行政許可法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