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方面,高消費受到限制是因為馮寶倫的失信無能力,所以無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而且小霸王文化集團近年來涉及司法案件90余起,也涉及多起股權投資產生的糾紛。因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等六種情形的界定不同。
另壹方面,定義的範圍不同。限制高消費不僅是針對馮寶倫本人,還包括其所在單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以及與公司債務履行相關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失信人名單只是針對個人問題,不涉及單位和公司的實際利益。範圍大的,範圍小的,對公司實際利益有影響的,失信人名單不會。
而且,限制高消費只是限制生活中不必要的高消費的九種方式。列入失信名單對生活必需消費的影響很大,對生活的影響遠大於限制高消費。時限上也有區別。限制高消費僅限於馮寶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義務的能力。履行義務後,限制高消費令將被撤銷,列入失信人名單的期限壹般為兩年。在此基礎上,如果相關人員不配合甚至行為沒有改善,則延長時限。所以限制高消費對生活的影響沒有被列入失信人名單那麽大,在其他方面也有很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