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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承租人可以要求賠償裝修費嗎?

是否賠償,要看雙方事先有沒有約定。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是不需要賠償的。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承租人與出租人約定裝修的,租賃期屆滿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帶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根據這壹規定,判斷店面裝修是否賠償的關鍵在於雙方事先是否有約定,如果沒有,則無需賠償。請特別註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裝修,並不代表出租人同意事後補償。雙方必須有專門的書面協議。

二、法律依據分析:

1,法律適用: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因此,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是合適的。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除非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補償附屬裝修費用,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屬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

第三,如果出租人出售,承租人可以通過主張優先購買權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因此,在出售時,出租人有在出售前告知承租人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規定,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承租人而出售租賃房屋或者有其他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出租人在出售前未告知承租人的,構成出租人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承租人可以通過主張優先購買權,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