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三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對方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合同,除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職權外,該代表的行為有效,所訂立的合同對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效。
第五百零五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依照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章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因超越經營範圍而認定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七條合同的不生效、無效、撤銷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