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
(壹)由於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可撤銷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