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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工程,與房屋建築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道路建設、管道鋪設、河岸整治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第三條 市、不設區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的具體管理權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市、不設區的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第四條 市、不設區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同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對不設區的市、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第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施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在各自的業務範圍內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負責。第六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推廣先進技術,推進科學管理。

市、不設區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第七條 建設工程應當依法獲得施工許可;同壹建設工程分項發包的,均應當申領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下列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壹)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申請表;

(二)中標通知書或者直接發包合同備案表;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

(五)施工單位派駐現場項目負責人、安全員等人員安全資格任職證書;

(六)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現場臨時設施備案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對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並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手續。第八條 禁止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建設單位在將建設工程發包給施工單位的同時,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及措施;建設工程發包給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分別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及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統壹協調和管理。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工程監理、檢驗檢測、施工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第十條 建設工程涉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查明管網情況,提出保護措施,並經管線產權單位和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建設單位在實施建(構)築物拆除前,應當負責拆除區域內各類管線的切斷與移位,並經管線產權單位確認。

前兩款涉及的相關事項需要依法獲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辦理有關許可手續。第十壹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據國家、省的標準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測定的費率,確定工程作業環境、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所需的費用,並在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確。

對因設計變更所增加或者減少的安全措施費用,在符合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的前提下,經建設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認可,審計機構在建設工程項目審計中應當予以確認。第三章 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等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構)築物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