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處理如下:
1、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
2、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3、在其他時間段作業的,應當采取噪聲控制措施,減輕對周圍居民的幹擾。居民室內產生的噪聲對他人的正常生活產生幹擾時,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管理處應以不與業主的出入發生沖突和保持清潔為原則,規定建築垃圾清運、堆放的時間、路線、方式及位置。施工現場應配備消防滅火器材,采取有效防火措施;不得在房間內長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動用明火作業應先到管理處申請,采取相應措施,得到批準後方可施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四十七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