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别墅装修 - 急求建築工程勞保費!這筆費用由甲方支付嗎?該費用是否應包含在中標人的總報價中?

急求建築工程勞保費!這筆費用由甲方支付嗎?該費用是否應包含在中標人的總報價中?

第壹條為進壹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改革建築企業勞保費用管理模式,促進社會穩定和建築企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從事建築工程(包括建築工程、安裝工程、裝飾工程、樁基工程、建築工程、古建築工程、單項機械土石方工程、商品混凝土工程、非標準鋼構件制造工程、建築構件制造安裝工程等)的建設單位和企業,)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大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勞保費(以下簡稱勞保費)的統壹管理。其下屬的勞保費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勞保費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勞保費用的收繳、撥付、使用、財務報表、數據統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成立大連市建設工程勞保費管理監督委員會,由市建委、體改辦、計委、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稅局、審計局、監察局組成;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勞保費用的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勞保費按照“以支定收、以留積累、以豐補歉”的原則計提,標準為工程總造價的3.2%(不含營業稅)。由建設單位直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

勞保費計提標準應根據建設項目投資、社會保險費率、工程造價、物價水平和退休人員數量的變化及時調整。調整方案由市建委和市財政局提出,經市建設工程勞保管理監督委員會批準。

第六條勞動保險費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預繳,竣工後結算。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工程報建後、辦理招投標或工程發包手續前,先行繳納勞保費用,並憑繳費憑證辦理中標通知書、建築施工許可證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設工程竣工後,勞保費用按實際工程造價結算,並按結算程序辦理工程質量備案和竣工驗收手續。

第七條建設單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期在兩年以內的,勞保費用壹次性足額繳納;合同期限超過兩年的,在征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簽訂《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支付合同》後,可以按年支付,但首次預付款不得低於應付總額的50%。

第八條赴外地施工的施工企業在當地實行勞保費用統壹管理的,勞保費用委托當地勞保費用管理機構代收結算,再轉入我市勞保費用專用賬戶;未實行勞保費統壹管理的,由施工企業直接向施工單位收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施工產值和計提標準從撥付的勞保費中扣除勞保費。

第九條勞保費用按照國家現行工程預算取費規定計入工程總造價,在標底和報價中單獨列出,不參與投標競爭。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勞動保險費,不得侵占、挪用或者克扣,不得將應當繳納的勞動保險費轉嫁給施工企業。

第十條勞動保險費管理機構預收的勞動保險費,在扣除風險公積金後,按7: 3的比例分為基本部分和調整部分。基本部分應按規定返還給企業,用於支付各種勞動保險費用;調整部分用於退休人員較多、負擔較重的企業的調整。勞保費用每季度向企業繳納壹次,年終進行決算,余額轉入下壹年度。

第十壹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建築企業,勞保費用撥付對象為:

(壹)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鄉建設的;

(二)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資質證書》;

(三)在本市及外地(含港、澳、臺及海外)參加社會保險統籌,並有合法確認手續;

(四)有健全的管理和財務制度。

第十二條勞動保險費管理機構向建築企業撥付的勞動保險費,應當用於社會保險費、離退休人員及有關職工的物價補貼、醫療費、安置補助費、職工遣散費、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政策性補貼。

第十三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時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養老、工傷、生育、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並按規定向企業退休人員和相關職工支付相關政策補貼。勞保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勞保費管理機構在撥付下壹季度勞保費前,應審核建築施工企業上壹季度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收據和政策性補貼支出賬戶,手續不全的不予撥付。

第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對勞動保險費管理機構撥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企業按現行政策直接支付給退休人員及相關職工的政策性補貼費用單獨建賬。勞保費管理機構應健全勞保費的會計、審計、報表等管理制度,定期核對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的有關賬目。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接受檢查。

第十六條勞保費的征收使用市財政統壹印制的專用收據,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管理,勞保費免征各種稅費。

勞動保險費管理機構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七條勞動保險費是社會保險費,是建設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建設單位不繳納或者少繳、欠繳勞動保險費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勞動保險費2‰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的,不予辦理招投標、質量監督、《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工程質量備案、竣工驗收等手續,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其他政策性費用或者挪用、截留已撥付的勞保費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追回已撥付的勞保費用,扣減下壹季度的勞保費用,並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勞保費用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不及時撥付勞保費用,或者擠占、挪用、截留勞保費用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2002年4月1日以後,在建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在此之前,建設工程結算已完成,勞保費的標準和使用仍按原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2年4月65日+0日起施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此前發布的建設工程勞保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