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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用房面積分攤標準

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分攤標準為:

1.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標準配置物業管理用房。3萬平方米以下的物業項目,物業管理用房建築面積不得低於120平方米。

2.物業管理用房應當是地面以上有水、電、照明、通風等基礎設施的房屋。地下室、車庫(棚)、樓梯間、垃圾房、配電室、設備用房、架空層、公共門廳、過道、人防工程和高度低於2.2米的房屋不得作為物業管理用房。

3.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應當從物業管理用房中安排,建築面積不得少於二十平方米。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納入建設項目總體規劃,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積納入建設工程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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