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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的補充協議怎麽簽?補充協議是什麽?

補充協議是購房者最大限度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之壹。對於約定不明確的內容壹定要簽訂補充協議,警惕開發商提出的補充協議。購房補充協議怎麽寫?簽訂購房補充協議有哪些註意事項?

部分房地產開發商在與購房者簽訂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頒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同時,還要求購房者簽署由賣方起草的買賣合同補充協議。這違背了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則,損害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影響了房地產交易的正常進行。

購房者在簽訂補充協議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壹、公平原則

補充協議條款的制定並不是房地產開發商的單方面行為。購房者作為合同的另壹方,也有平等主張和維護自身利益的合法權利。開發商以單方名義制定的、購房者無條件簽署的任何補充協議,都可能違背購房者意願,在法律上無效。因此,開發商在要求購房者簽訂補充協議時,應明確說明內容。比如,壹些開發商在銷售精裝修房時,只明確了合同約定的裝修材料裝修標準變更時告知購房者的義務,而沒有明確變更後的質量、價格、等級、環保等內容,根本沒有賦予購房者選擇權或確認權,實際上已經嚴重損害了購房者的合法利益。壹旦出現問題,很容易引起買賣雙方的糾紛。

開發商做的補充協議往往不公平。

所謂格式條款合同,也稱格式條款合同,是指由壹方當事人事先制定,並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完整的、定型化的合同條款。

格式條款合同的特點是:(1)格式條款合同的文本是由壹方當事人事先制定的。(2)格式條款合同應當廣泛、持久、詳細。(3)格式條款合同的內容具有完整性和定型性的特點。(4)在格式條款合同中,條款制定者在合同中處於有利地位。由於雙方的地位不同,合同的條款很容易顯失公平。

第二,合法性原則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只有約定的內容合法,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在實際交易中,開發商在起草補充協議時,有時會為了迎合或滿足個別購房者的利益,擅自“允許”壹些公共區域和使用空間,從而損害其他購房者的利益。比如開發商出售寫字樓,購買單位提出壹個條件,寫字樓外墻使用權歸購買單位免費使用。開發商明明知道外墻使用權屬於購買寫字樓的全體業主,開發商無權做出任何承諾。但開發商為了促進銷售,在未征得其他業主同意的情況下,同意了購房單位的要求,並將該條款寫入補充協議。事後可想而知,合同約定的內容是無效的,因為損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購買人有權在簽署補充協議時主張合法權益。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因此,在簽署賣方起草的補充協議時,買方有權要求賣方對相關條款進行解釋。

《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采用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在正常情況下,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在交易中往往處於有利地位。因此,在簽訂補充協議時,購房者完全有權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要求對補充協議進行修改和補充,以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開發商以壹方名義制定的,購房者無條件簽署的任何補充協議,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

三、註意事項

1.廣告和銷售手冊中的相關內容。消費者發現房子有些地方與當初廣告和收樓時承諾的不壹樣的情況並不少見。在合同中加入廣告和建築書中的相關內容,可以作為發生糾紛時消費者投訴的有利證據。2003年6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為保護買受人的利益,規定開發商對商品房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對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具體、明確的說明和承諾,應視為合同內容。開發商違反此類內容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補充協議必須註明開發商違約造成的違約責任。消費者退房的事情很多都是因為開發商。但僅限於退房,對開發商“賠償”的要求並不多。開發商違約導致退房,支付壹定的賠償也是應該的,因為這種“賠償”和消費者交了定金卻“不買不退”是壹樣的。很多合同約定,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開發商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作為開發商推卸責任的借口。

3、物業服務的標準也要註明。物業服務是辦完入住手續才發生的事實,可能和業主當初想象的不壹樣,容易引起糾紛。在合同中明確要求和責任對雙方都有利。

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可能把所有內容都規定完整,也很難具體明確。補充協議應根據以下三項原則制定:

壹是細致:包括三個方面。第壹,整個交易的全過程,包括合同簽訂和履行的全過程,包括廣告、合同、退房、退款甚至離婚、死亡都要充分考慮;其次,明確房子的質量、面積、配套、小區環境;最後,協議中包含了壹些有爭議的地方,包括壹些有意義的案例。

二、違約責任:在訂立補充協議時,要註意權利與義務的對應,每壹項義務都意味著責任,每壹項責任都會有與違約相對應的後果。

第三,舉證責任:購房者很難在目前所有的房產交易中行使知情權,在訴訟或仲裁中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如果籠統的舉證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不能有效保護購房者的權利,那麽補充協議在某些方面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規定由開發商承擔舉證責任,以保護購房者的利益。

如何通過壹份公平合理的補充協議,充分維護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在房地產交易中具有重要意義。因此,為避免無效條款,雙方在簽訂補充協議時,應根據《合同法》關於有效合同的規定,擬定合法的合同條款。此外,在簽訂購房合同及補充協議後,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如有新的協議內容或需要變更原協議內容,可以補充協議的形式約定。

簽訂補充協議的雙方既要熟悉房產的相關知識和法律規定,又要了解房產的壹些基本信息和特點,明確自己應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因此,建議雙方聘請房地產專業人士對合同進行審核並提供建議。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8-24。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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