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復檢。經核實,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1)經鑒定,屬於相鄰方過錯的,可以根據報告要求相鄰方立即或者及時修復,也可以要求相鄰方對修復期間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
(2)如果相鄰方不合作,受害方可將爭議提交法院;
2.如果房屋交付後漏水,要根據漏水的原因進行分析。如果發現滲水是鄰居造成的,可以要求對方恢復原狀。無法恢復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如果對方拒絕賠償,可以拍照登記損失,找專業鑒定機構鑒定損失,再提起民事訴訟;
4.屬於房屋質量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屬於保修期內的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證辦法》第七條。
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a、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按設計文件規定為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防水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和供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改造工程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