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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裝飾合同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縣級直屬單位:

《常德市在安鄉實施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若幹規定》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組織實施。

安鄉市人民政府

4月29日

常德市實施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為規範我縣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切實保護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居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常德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常字[2015]2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鄉市人民政府領導和組織全縣征地拆遷工作。

成立縣征地拆遷指揮部,負責全縣範圍內集體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統籌調度、統籌協調、統籌規劃。縣長為總指揮,分管城建和國土工作的副縣長為常務副總指揮,其他副縣長為副總指揮。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監督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程序、房屋安置資格認定、安置房統籌規劃分配等工作。辦公室設在縣國土局,由縣國土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相關職能部門分管領導任副主任。

具體征地項目成立項目指揮部,由分管相關建設項目的縣級領導擔任項目指揮,直接負責具體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指揮、協調和管理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分管領導及項目所在鄉鎮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協助項目指揮部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縣國土局是征地拆遷的法律主體。

鄉鎮人民政府是轄區內征地拆遷工作的主體。

縣房產局負責公寓樓的建設和管理。

縣國土、發展改革、財政、物價、司法、公安、規劃、住建、城管、審計、人社、民政、稅務、工商、農林、畜牧水、農經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縣經管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依法做好被征地農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工作。

第三,建立陽光拆遷“三會同步”、“三廳聯審”、“三清單公示”工作機制。

“三同步”即縣國土局、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項目用地單位和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村民代表同步進行實物清查,調查確認被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用途、位置、面積、範圍,以及村(居)民房屋等建築物的地面附著物和青苗現狀。調查結果應由“三方”共同簽署。

“三審”即縣國土局、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調查結果共同審查批準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三榜公示”是指擬拆遷安置方案、拆遷補償方案和拆遷補償結果的公示。

第四條縣城規劃區內的征地、拆遷和安置工作遵循“先安置後拆遷”的原則。

縣征地拆遷指揮部根據年度公寓樓建設計劃擬定公寓樓計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由縣規劃部門確定位置,縣房產局組織實施建設。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享受安置房資格:

(1)對於土地被征收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享有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權的家庭,拆遷戶現狀為“壹戶壹宅”(自然院落為壹戶);

(二)戶主從其他農村遷入並在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落戶,現屬農村戶籍的;

(三)因平整堤防、移民建鎮和國家建設需要搬遷的住戶,遷入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由該集體經濟組織劃撥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安置資格以持有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沒有相關證明的,由鄉、村兩級提供證明,縣征地拆遷辦審核確認,並張榜公示。如無異議,則視為合法建築,可享受房屋安置資格。

符合本條第壹款第(二)、(三)、(四)項的,村(社區)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取得分戶安置資格:

(壹)被拆遷戶多子女,且所有子女均結婚無房或人均居住面積低於40平方米(其父母必須與其中壹名子女同住);

(二)被拆遷戶多子女,未婚子女已達到晚婚年齡,人均居住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下(父母必須隨其中壹個子女居住);

(三)征地公告時已依法辦理離婚、財產分割手續滿壹年以上,戶籍仍在當地,確實無房的。

第七條房屋安置包括貨幣安置、公寓安置和重建安置。

鼓勵在縣城規劃區內選擇貨幣安置或公寓式安置。

縣城規劃區內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按照被拆遷人應當享受的安置面積給予貨幣安置補貼。

縣城規劃區內的被拆遷人選擇公寓式安置的,可根據行政區域選擇24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兩種安置方式。為鼓勵選擇120平方米,對選擇120平方米公寓式安置的拆遷戶給予10000元現金獎勵。縣城規劃區內居民應享受的安置面積與實際選定的公寓建築面積的差額,以住房貨幣安置補貼的形式予以補貼。

縣城規劃區柳鎮範圍內的住房貨幣安置補助標準為500元/平方米(含節地獎勵);縣城規劃區內大井岡鎮(含河西工業園區)範圍內的住房貨幣安置補貼標準由縣工業集中區管委會根據實際區域經濟水平確定。

縣城規劃區選擇重建安置的,在取得建設規劃用地審批手續後,在縣征地拆遷指揮部指定的安置小區重建。

第八條對符合住房安置條件的,住房安置補助費按其合法住房面積計算(不含帶獨立式房屋和棚戶的房屋),合法住房面積不足240㎡的按240㎡計算。

房屋安置補助費按200元/平方米標準計算。

選擇公寓式安置的,公寓樓按240㎡/戶的標準安置,房屋安置區域內的房屋安置補助費不支付給被拆遷人,統籌用於公寓樓安置房建設;也可選擇120㎡安置房,剩余面積可按文件標準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選擇貨幣安置的,房屋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選擇分散自建重建安置的(城市規劃區外),房屋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每戶住房安置補助費不足4.8萬元的,按照4.8萬元的標準發放。

第九條符合安置條件的對象在同壹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只能安置壹次。

選擇貨幣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不得以任何名義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自建房屋。

第十條具有房屋安置資格的人選擇貨幣安置的,按照3萬元/戶的標準給予節地獎。

第十壹條符合分戶資格的,增加120㎡計算住房安置補貼,選擇公寓式安置時增加120㎡安置住房面積。

第十二條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內外裝飾和附屬設施,按照房屋結構類別和建築面積實行包幹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

第十三條征地紅線內不涉及房屋拆遷的房屋附屬設施,按重置成本價補償。

第十四條遷墳補償標準為:土碑1.500元/座,水泥、磚碑2000元/座。

在遷墳公告期間,逾期未搬遷的,由殯葬專業隊伍移至公墓安置區安葬,並在移葬過程中進行拍照保存,方便墓主人親屬查詢,但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在規定時間內為他人騰房的,給予為他人騰房獎勵,為他人騰房獎勵按每戶3萬元的標準列入資金預算。

安置補償方案公示後1個月內簽訂房屋拆遷協議的,給予3萬元獎勵;超過1個月,但在項目指揮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拆遷協議並按時拆遷的,給予2萬元獎勵;在項目指揮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拆遷協議的,取消獎勵。

騰地獎由縣征地拆遷指揮部和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發放。

第十六條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房屋,由拆遷實施機構實施拆遷,房屋拆遷費按10元/平方米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由縣征地拆遷指揮部統籌使用。

第十七條征地拆遷統籌資金、征地拆遷不可預見費用(征地拆遷補償總額的3%)、征地拆遷補償資金(征地拆遷補償總額的3%)、支持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獎勵資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總額的2%)、誤工費(以長發[2015]2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為準)均納入征地拆遷補償方案預算。

第十八條被征地農民按有關政策和程序購買社會養老保險。

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留成部分應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補貼,由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在簽訂征地協議時,應當壹並提交征地補償分配方案和參保人員名冊。

第十九條《常德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辦法》(常[2015]2號)施行前已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原公告確定的標準繼續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宅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