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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那些浪費資源和汙染環境的現象

在中國古代文獻中,不光有保護環境的思想,還記載有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令的故事:“裏革斷罟”(罟即漁網)。說的是,有壹年夏天,魯宣公到泗水撒網捕魚,大夫裏革出來幹涉,說根據祖先規定的制度“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略”(在每年夏天魚類生長季節不能到河裏捕魚),魯宣公的做法違反了古制。裏革不但把魚網撕毀扔進水裏,而且大聲向魯宣公宣講古訓:“且夫山不槎蘗,澤不伐夭,魚禁鯤鮞,獸長麑□③,鳥翼榖卵,蟲舌蚳(chi)蟓,蘩庶物也,古之訓也。”④為了保護草木鳥獸魚蟲,使之繁衍生息,山上再生出來的樹條不得再砍,水中未長大的水草不能割,捕魚不捕小魚,捕獸不捕幼獸,不能摸鳥蛋破榖卵,不能壞未成形的幼蟲。這裏的古訓可以理解為就是法令,能以保護環境的法令制止君王的違法,說明古人對環境保護多麽重視。

古代中國是以農立國,所以封建統治階級不能不重視自然環境的保護。山林河川若是破壞了,民眾就被迫流亡,統治者也就統治不下去了。所以齊國宰相管子把自然保護提高到作為人君是否有資格進行統治的壹個條件:“故為人君而不能謹守其山林菹澤草萊,不可以立為天下王。”(《管子·輕重甲》)因為“山澤林藪”是“天財之所出”(《管子·立政》),“山不童而用贍,澤不弊而養足”(《管子·侈靡》,所以“童山竭澤者,君智不足也。”(《管子·國準》)管仲認為管制山林川澤,保護生物資源,並不是把山林川澤封禁起來不讓人們利用,而是必須按照規定的季節時間開放,讓人們充分利用其間的生物資源。“山澤各以其時而至,則民不茍”。(《管子·小匡》)管子還制定嚴厲刑法,“茍山之見榮者,謹封而為禁。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管子·地數》)即便是皇宮貴人也必須遵守法令:“山林雖近,草木雖美,宮室必有度,禁發必有時。”(《管子·八觀》他這是在告訴君王:山林雖然靠得近,草木雖然長得好,但建造房屋皇宮必須有壹定限度,封禁與開發必須有時間限制。管子保護環境的思想和措施是從發展經濟、富國強兵的目標出發的。管仲保護山林澤川的禁令是非常嚴厲的。可見保護環境必須以法律的手段來實施才可有效。

中國古代統治者還在生產管理上總結出壹套把發展經濟同環境保護結合起來,使二者互相促進的做法。荀子說:“聖王之制也: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黿鼉魚鱉鰍鱔孕別(產卵——引者)之時,網罟毒藥不入澤,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時,故五谷不絕,而百姓有余食也;汙池淵沼川澤,謹其時禁,故魚鱉優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斬伐養長不失其時,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荀子·王制》)荀子認為環境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物種的生死存亡:“川淵者,龍魚之居地;山林者,鳥獸之居地”;“川淵深而魚鱉歸之,山林茂而禽獸歸之”;“川淵枯則龍魚去之,山林險則鳥獸去之”(《荀子·致仕》)。又說:“山林澤梁,以時禁發”(《荀子·王制》)。荀子尊重生態環境、重視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思想被視為“聖王之制”的壹部分,這壹思想後來在歷代統治者的法制中都繼承下來了。例如秦始皇下令在全國範圍修築馳道同時,道兩旁種植松林,每隔三丈,即“樹以青松”,“東窮燕齊,南極吳楚,江湖之上”,規模很大。1975年,湖北雲夢秦墓發掘壹批竹簡,其中記載的《秦律·田律》規定:“春二月,毋敢伐樹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復月,毋敢業草為灰,取生荔,麛(卵)榖,毋……毒魚鱉,置肼罔,到七月而縱之。……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田。”秦律大意是,從春季二月起,不準到山林中砍伐樹木,不準堵塞林間山道。不到夏季,不準進山砍柴、燒野草作肥料,不準采集剛發芽的植物或取獲幼獸、鳥卵和幼鳥(掏鳥蛋),不準毒殺魚鱉,不準設置捕捉鳥獸的陷井和網罟。到七月,才可以解除上述禁令。其他還有住在養牛馬之處和其它禁苑附近的人,當幼獸繁殖時不準帶著狗去狩獵。當然,制定了嚴明的法令,統治者若帶頭不遵守,也會成為壹紙空文。秦始皇在破壞環境方面也是罪惡昭彰的,《史記·秦始皇本紀第六》記載:始皇到了湘山祠,“逢大風,幾不得渡。上問博士:‘湘君何神?’博士對曰:‘聞之,堯女,舜之妻,而葬此。’於是始皇大怒,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樹,赭其山。”可見,保護環境的法令若不能制約最高統治者,成為統治手段而不是目的,也會最終破壞環境的。

在《呂氏春秋》中,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規定得更為具體,稱為“四時之禁”:“山不敢伐材下木,澤不敢灰僇,繯網苴罘不敢出乎門,罛罟不敢入乎淵,澤非舟虞不敢緣,為害其時也。”⑤簡言之,也就是在規定的季節中,禁止隨便進山砍樹,禁止割水草燒灰,禁打鳥獵獸,禁止捕撈魚鱉。《呂氏春秋》卷壹至十二和《禮記·月令》都對每月不同的氣候作了完全壹致細致的規定⑥。這兩本書大約成書於戰國末年及漢初,其思想來源於先秦春秋時期無疑:

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澤,犧牲無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殺孩蟲。胎夭飛鳥。毋麛毋卵。

仲春之月,……安萌芽,養幼小,存諸孤。毋竭川澤,毋漉陂池,毋焚山林。祀不用犧牲。

季春之月,……修利堤防,導達溝瀆,聞通道路,無有障塞。田獵罝罘,羅網,畢弋,餧獸之藥毋出九門。……命野虞無伐桑柘。

孟夏之月,……繼長增高,毋有壞墮,毋起土功,毋發大眾,毋伐大樹。……驅獸無害五谷,毋大田獵。

仲夏之月,……遊牝別群。無用火南方。

季夏之月,……樹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斬伐。

孟秋之月,……完堤防,謹壅塞,以防水潦。

仲秋之月,……乃命宰祝,循行犧牲,視全具。乃命有司,驅民收斂。務畜菜,所積聚。乃勸種麥。毋或失時。

季秋之月,……乃命冢宰,農事備收。天子乃教於田獵。草木黃落,乃伐薪為炭。蜇蟲鹹俯在內,皆瑾其屍。

孟冬之月,……乃命水虞漁師。收水泉池澤之賦。

仲冬之月,……農有不收藏積聚者,牛馬畜獸有放佚者,取之不詰。山林藪澤,有能取蔬食田獵者,野虞教導之。

季冬之月,……命漁師始漁。歲且更始,專而農民,毋有所使。

這裏對耕種、打獵、捕魚、伐木、孕育、放牧以及取火、燒炭都有明確的季節、月份限制,將保護環境與祭祀天地、祖先並列為國家大事。

這些關於保護山林、水道、植物、鳥獸和魚類的法律規定,在世界上都屬於較早的。中國以後的各朝代的法律也都有關於環境保護的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