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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懂法律的人給我解釋壹下《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8條。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的規定,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例如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設備的噪聲,文化娛樂場所噪聲,單位、個人使用高音喇叭的噪聲,使用家用電器、樂器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聲音,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的噪聲等。 ?

對制造噪聲幹擾正常生活的取證問題,有條件的可請環保部門協助檢測,爭議雙方對產生噪音的事實無爭議的,可以不做檢測。很明顯的制造噪音的行為或無條件進行技術檢測的,應收集2份以上的證人證明文件。

擴展資料: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不同的功能區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並進行管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