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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疫情原因,無法送達。開放商如何補償延遲交貨?

由於疫情原因,開發商延期交房不需要賠償。若各地人員流動控制、政府要求延期復工等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施工人力不足、工期延誤,或因交通管制、消毒措施等因素導致工程所需設備、材料不能按時運至施工現場,基於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性質,也應適用不可抗力免責條款。

法律分析

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時交付的,開發商可以在相應的延誤期內免除責任。但開發商應依法履行告知義務,減少業主損失。如果由於他沒有及時通知買方而使損失擴大,買方可以索賠。開發商因疫情原因未能按時交貨的,應提供影響交貨的相關證據,如政府出具的延遲復工的相關文件、企業停工通知、施工人員因確診或疑似肺炎被隔離的相關醫院證明、供應商不能按時交貨的證明等。還有,延期交貨壹定要合理,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考慮。不能說復工延遲壹個月,交付延遲壹年不合理。購房合同壹般會約定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賠償問題。但合同中的“遲交責任”有免責條款,即“不可抗力”。很明顯,這次疫情是不可抗力。因此,開發商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