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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經費開支範圍和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使看守所經費管理工作適應刑事訴訟活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和其他有關財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看守所經費是看守所用於監管看守、教育人犯、做好人犯生活衛生和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專項經費,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和特殊性。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財務部門對看守所經費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看守所依照法律、法規和財經規章制度管理經費,並堅持艱苦奮鬥,勤儉辦事的原則。第四條 財政部門根據看守所工作的實際需要,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安排好年度經費預算,並對看守所的經費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 經費開支範圍第五條 看守所經費的開支範圍是:人犯給養費、公務費、裝備購置費、裝備消耗費、修繕費及其他費用。第六條 人犯給養費

(壹)夥食費:包括糧食、蔬菜、食油、肉、蛋、魚、豆制品和調味品等。

(二)衣被費:用於給流竄犯、經濟困難人犯和留所服刑犯人購置衣褲、被褥、床單、鞋、襪等所需費用。

(三)醫療費:人犯看病、住院的醫療費、藥費、體檢費,以及看守所醫務室購置的藥品和壹次性消耗(低值易耗品)醫療器械等費用。

(四)公雜費:人犯用手紙、衛生巾、消毒水、理發工具、毛巾、肥皂、牙刷、牙膏、掃帚、拖布等日常生活衛生用品費,人犯食堂煤炭燃料費及炊事員臨時工工資。第七條 公務費

(壹)宣傳教育費:為人犯訂購報紙、圖書及用於教育人犯和人犯學習用的紙、筆、信封和錄音帶、錄相帶等費用。

(二)水電費:看守所內水費、電費支出。

(三)取暖費:人犯冬季取暖用的燃料費、爐具購置費和維修費、雇傭臨時鍋爐工的工資、節煤獎等。

(四)檔案資料費:用於統計、管理人犯的證件、標誌、卡片等印制,檔案材料復制、外文資料翻譯等費用。

(五)押解費:投勞、押解人犯的旅差費及押解特殊開支。第八條 裝備購置費

(壹)車輛購置費:用於購置押解、投送已決犯的囚車和運送人犯食品、燃料等生活用車的費用。

(二)取證設備費:用於購置監控臺、攝像機、監視器、錄相機、照相機、指紋捺押器以及監控系統所需的配套器材費。

(三)通信設備費:有線、無線通信等設備器材購置費,測試、檢修儀器儀表購置費。

(四)計算機設備費:電子計算機及其配套器材設備的購置費。

(五)警械購置費:手銬、腳鐐、槍支、護具、非致命性武器和防暴器材及安全防範所需的電網、發電、照明、報警裝置等設備購置費。

(六)家具購置費:辦公桌、椅、茶幾、檔案櫃、電風扇、排風設備、發電機等及其配套器材的購置費。第九條 裝備消耗費

(壹)交通工具消耗費:看守所囚車、生活用車等交通工具所用各種油料費,牌照、保險和運雜費,維修費,維修工具和零星材料的購置費。

(二)通信消耗費:有線電話線路租用費,通訊器材的維修費和線路測試、檢修費以及零星工具和其他日常業務消耗用品的購置費。

(三)取證設備消耗費:監控器材的維修費,線路測試、檢修費以及零星工具和其他業務消耗用品的購置費。

(四)計算機消耗費:電子計算機安裝、維修、運雜費,機房裝修費,日常消耗用品的購置費,軟件和數據庫開發費。

(五)警械消耗費:警械維修費,各種彈藥購置費,儲運費。

(六)其他設備消耗費:上述消耗費中未包括的業務器材設備的維修、消耗費。第十條 修繕費

用於看守所房屋(包括監區用房、行政辦公用房、武警營區用房和短刑犯生產區用房等)、圍墻、警戒崗樓、道路等以及附屬設施的修繕費。第十壹條 其他費用

(壹)喪葬費:用於人犯在監所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所開支的費用。

(二)看守所綠化所需費用。

(三)其他支出:上述開支項目未包括的,在看守所業務工作中必須開支的費用。第三章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看守所經費與公安業務費實行分別管理,單立帳戶,單獨編制年度預算、決算,並按其開支範圍規定的科目建帳核算。編報預算、決算時,列入相應的國家支出科目。人犯給養費列入“業務費”,裝備購置費列入“設備購置費”,公務費和裝備消耗費列入“公務費”,修繕費列入“維修費”,其他費用列入“其他費用”等“目”級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