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城管有執法權,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範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六個方面,分別是: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汙染、建築施工噪聲汙染、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的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汙染、露天焚燒稭稈落葉等煙塵汙染、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等的行政處罰權等。
法律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