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1、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2、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3、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4、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5、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二、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1、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2、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4、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