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别墅装修 - 文字獄的前因後果是怎麽樣的?

文字獄的前因後果是怎麽樣的?

文字獄系指以語言、文字治罪於人。文字獄並非清代獨有,但清代所發生的文字獄超過以往任何壹個朝代。

莊氏明史獄。

順治十八年(1661年)春,莊氏明史案發。莊氏系浙江湖州南潯富戶,素以詩書傳家,父子兩代就出了九位才子,人稱莊氏九龍。九龍中以莊廷鏡才華出眾。莊廷鏡年紀尚輕即雙目失明,遂立誌效法失明而著《國語》的左丘明。故明大學土朱國楨(萬歷十七年進土,卒於崇禎五年)的子孫亦住南潯,朱國楨在世時曾著《皇明史概》,該書《列朝諸臣傳》未刊行。清初朱氏家族已經敗落,便將先人手稿出售,莊廷鏡便以壹千兩銀子的高價買下這部分未刊手稿,並延請名士茅元銘、吳炎、潘檉章等十幾人對原稿進行修改,且增補天啟、崇禎兩朝,其書名曰《明史輯略》。

《明史輯略》壹書於順治十七年(1660年)刊行,莊廷鏡在此之前已去世。經莊廷鏡之父莊允城、嶽父朱佑明的全力支持,該書才得以刊行。莊廷鏡是站在故明的立場上,來敘述明清鼎革這壹歷史巨變的,故在述及清王朝在關外時期的歷史時,不用“天命”、“天聰”、“崇德”年號;明亡後仍以“弘光”、“隆武”、“永歷”為正朔;在寫到明軍敗於清軍時則“拊髀捶胸,泣數行下”(該書杜松傳附論)。《明史輯略》刊行不久,莊家就屢屢遭到好事之徒的敲詐勒索。

未幾,名列該書參校的查繼佐、陸圻、範驤向浙江按察使衙門遞呈稿,聲明並未參與《明史輯略》壹書參校,莊允城未經本人許可即將姓名寫上。在當時,許多書籍為擴大影響,在刻印時多將名士列入參校。查、陸、範都是海內名士,他們向衙門遞呈稿壹事愈發引起人們對該書的關註。

湖州府學教授趙君宋風聞呈稿之事,特購壹部《明史輯略》,從中摘出數十條犯忌之處,向莊家敲詐。莊允城遂通過疏通湖州分守道官員張武烈等將此事壓下。趙君宋此舉又引發起因貪入獄、援赦開釋的原浙江糧道李廷樞的貪欲。李廷樞亦購買《明史輯略》壹部,送給正擔任湖州知府的門生陳永命,以求其分敲詐之銀。莊允城風聞此事,立即把數千兩白銀送至陳永命處,陳將銀兩獨吞,遂令人將該書書板劈毀。李廷樞未遂初願,又與兒女親家——因貪入獄、援赦開釋的前歸安知縣吳之榮商議,二人便向莊允城、朱佑明家敲詐,因莊、朱兩家不肯就範,吳之榮便到省城向駐杭州將軍柯奎告發莊氏私著逆書。莊允城很快就把巨額銀兩送至柯奎處,柯奎便以“武職衙門,不便與聞”為借口而將《明史輯略》退還吳之榮。吳之榮遂又前往北京,將此案告到刑部衙門。

康熙二年(1663年)五月,刑部對莊氏明史案判決如下:對已故莊廷鏡、董二西(名別參校)、莊允城(死於刑部大獄)開棺戮屍;名列參校的茅元銘、吳炎、潘檉章、吳之镕、吳之銘、吳楚、吳心壹、李仍燾、嚴起雲、唐元樓、蔣麟征、韋全佑、韋全祉及莊廷鉞之弟莊廷鉞、為該書署名作序的李令晰、出資刻書的朱佑明均被淩遲處死;莊、朱兩家子弟十六歲以上者全部處死;該書的刊印者、出售者、收藏者全部處死;湖州原府學教授趙君宋因家中有壹部《明史輯略》以私藏逆書論處;案發前三個月抵任的湖州知府譚希閔及上任不滿半個月的訓導王兆楨以瀆職論絞;前任知府陳永命在案發後雖已自殺,仍被開棺戮屍;陳永命之弟陳永賴(時任江寧知縣)、柯奎的幕僚程維崧均因明史案牽連被處死。在莊氏明史案中喪命者,***七十余人。吳之榮不僅得到莊、牛兩家壹半家產的獎賞,且被破格起復,任右僉都禦史。

《南山集》獄。

康熙五十年(1711年)十月十二日《南山集》案發,都察院左都禦史趙申喬疏劾翰林院編修戴名士“前為諸生時私刻文集,肆口遊談,倒置是非,語多狂悖;今身膺恩遇,叼列巔斜,猶不追悔前非,焚削書板”,“仰祈敕部嚴加議處”。

戴名士在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中順天鄉試,四年後中進士,殿試名列第二(即榜眼),授翰林院編修,時年五十七。戴名士在出仕之前留心明代歷史,著《南山集》。《南山集》中收錄的方懸成(字孝標)所著《滇黔紀聞》,詳細記述了南明永歷時期的歷史。方懸成在順治丁酉科場案中流徙寧古塔,康熙改元後赦歸,遊歷滇黔,三藩之亂發生後逃回家鄉。康熙帝誤以為方懸成與參與三藩之亂的方光琛同族,故對《南山集》壹案格外關註。

康熙五十壹年(1712年)正月,刑部把對《南山集》案的擬處上奏:“查戴名士書內,將本朝年號削除,寫入永歷大逆等語。據此,戴名士立即淩遲。方孝標所著《滇黔紀聞》內也有大逆等語,應判其屍骸。”戴名士、方孝標之“祖、父、子、孫、兄、弟及伯叔兄弟之年十六以上者俱擬立斬;十五歲以下者及母、女、妻、妾、姊、妹,子之妻妾給功臣家為奴,方氏族人擬發往烏喇、寧古塔”;為《南山集》作序的汪灝、方苞“俱應立斬”;為該書刻版的方正玉、尤雲鄂“聞拿自首,應將伊等妻子壹並發往寧古塔安插”;“編修劉,雖不曾作序,然不將書出首,亦應革職,僉妻流三千裏(僉音謙,僉妻意為攜妻)”。康熙對此議諭道:“案內方姓人,俱系惡亂之輩。方光琛投順吳三桂,曾為偽相,方孝標亦為吳三桂大吏,伊等族人不可留本處也。”

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二月,康熙對《南山集》壹案作如下處理:“戴名士從寬免淩遲,著即處斬;方登嶧、方雲旅、方世樵(方孝標子孫)俱從寬免死,並伊妻子充發黑龍江;此案內牽連人犯,俱從寬免治罪,著人旗。”受此案牽連的三百余人俱免死。

雍正朝文字獄。

雍正三年(1725年)十月十七日,汪景棋文字獄發。汪景祺系戶部侍郎汪霖次子,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中舉,雍正二年(1724年)赴陜西,入年羹堯幕,著《讀書堂西征筆記》,對時政多有抨擊,揭露陜西地方官吏“唯以刻剝聚斂,恒舞酣歌之計而已”,“上官既無善類,俗吏腹民以奉之,加征雜派,苛政日增”。在議及年號時,對“正”字多有謗言:言“正”字有“壹止”之象,如正德、正統、至正等年號,均有“正”字。雍正三年九月,年羹堯被治罪,械系至京,在清查年氏府邸時,於亂紙堆中發現《讀書堂西征筆記》手抄書兩本,遂下令將汪景棋逮系入獄。

該年十二月十八日,對汪景祺立斬梟示;其妻子發遣黑龍江為奴;其兄弟及五服之內族人俱著革職,流徙寧古塔。

雍正四年(1726年)九月二十六日,查嗣庭文字獄發。查嗣庭,時為禮部左侍郎,出任該年江西省鄉試主考。查嗣庭所出首場題目《君子不以言舉人,不以言廢人》;二場題目《正大而天地之情可見矣》;三場題目《有室盈止、婦子寧止》。雍正認為,查嗣庭“所出題目,顯露心懷怨望,譏刺時事之意”,首場之題“顯與國家取士之道相背謬”(時清朝廷實行薦舉);二場出題用“正”字;三場出題用“止”字,“前後聯絡,顯然與汪景棋語相同”;所出策論《君猶腹心,臣猶股肱”,“不稱元首,不知君上之尊”雍正遂派人搜查其“寓所及行李”,“得日記二本”。查嗣庭在日記中對時政多有議論,“以翰林改授科道為可恥,以裁汰冗員為當厄”,“以戴名士之獲罪為文字之禍”等等。

雍正五年(1727年)五月,對查嗣庭壹案作如下判決:對已死於獄的查嗣庭“著戮屍梟示”,查嗣庭之子查淫“斬監候”,查嗣庭之胞兄查嗣瑮、查嗣庭之侄查基“俱免死,流三千裏”。“查嗣庭名下應追家產,著變價,留於浙江以充海塘工程之用”。

雍正六年(1728年)十月,呂留良文字獄發。呂留良,字用晦,號晚村,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卒。生前著述甚多,著有《呂用晦》文集,中心思想為“嚴華夷之辨”。湖南郴州永興人曾靜在應試途中見到呂留良的著作,遂遣其門生張熙(衡州人)到呂留良家鄉購買此書。時呂留良已故去,呂留良之子呂毅中、呂留良之門生嚴鴻逵、沈在寬等,向張熙提供呂留良的著作。雍正即位之初,清統治集團內部矛盾激烈,康熙第八子胤禩、第九子胤禟、第十四子胤禵相繼被治罪,曾靜認為有機可乘,派遣張熙前往陜西投書川陜總督嶽鐘琪,勸其舉兵反清,並列舉雍正有弒父篡位、殺兄屠弟之罪。嶽鐘琪遂將張熙逮系,嚴刑訊問,張熙寧死不招。嶽鐘琪假意與張熙盟誓,張熙中計,把曾靜、嚴鴻逵等人的情況告之嶽。雍正根據嶽鐘琪奏報所提供的線索,令各省將上述人壹壹逮系。

雍正認為,曾靜、張熙之所以“犯彌天大罪”皆“因輕信呂留良邪說,被其蠱惑”,故在處理此案中,堅持嚴懲呂留良之子、呂留良之門生。雍正十年(1732年)十二月,雍正令對呂留良、呂葆中父子“戮屍梟示”,對呂毅中“斬立決”,其家產“令浙江地方變價,充本省工程之用”。對死於獄中的嚴鴻逵“戮屍梟示”;對沈在寬“斬立決”;呂留良之門生房明疇、金子尚“杖壹百,僉妻流三千裏;陳祖陶、沈允懷、沈成之、董呂音、李天維、費定原、王立夫、施子由、沈鬥山、沈惠侯、沈林友“杖壹百”。呂氏、嚴氏以及呂氏弟子黃補茬(本人已死)的家人俱發往寧古塔為奴;刻印呂留良著作的車鼎豐、車鼎賁以及私藏呂留良著作的周敬輿等人俱處以斬監候。只有曾靜、張熙師生被免罪開釋。

乾隆朝文字獄。

乾隆朝文字獄叠起,數量之多空前絕後,詩文中若不慎有“明”、“清”、“南”、“北”、“壺”(與胡諧音)均可能招致殺身之禍。

乾隆二十年(1765年)胡中藻詩獄發。胡中藻官至內閣學士,其所著《堅磨生詩鈔》因有“壹世無日月”、“壹把心腸論濁清”、“斯文欲被蠻”、“老佛如今無病病,朝門聞說不開開”等詩句而被處死,與胡中藻唱和的鄂昌(已故大學士鄂爾泰之侄)賜自盡。

乾隆二十二年(1767年),彭家屏(曾任河南布政使)、段昌緒(生員)因收藏明季野史《潞河紀變》、《豫變紀略》、《南遷錄》、《酌中誌》等書被處死。

乾隆三十二年(1777年),蔡顯《閑閑錄峙獄發,其詩集中因有“風雨從所好,南北杳難分”等犯忌字樣被處斬立決。蔡顯之子蔡必昭處斬監候;其妾朱氏、朱氏所生幼子以及蔡顯門生聞人卓、劉朝棟、吳秋漁等二十四人均遭流徙。

養心殿東閣垂簾聽政乾隆四十二年(1787年),王錫侯因所編《字貫》(即字典),凡例中直書聖祖、世宗廟諱被解京治罪,處斬立決。此獄之後,有清壹代無人再敢編纂字典。

乾隆四十三年(1788年),已故徐述夔因所著《壹柱樓詩》中有“大明天子重相見,且把壺兒擱半邊”、“明朝期振翮,壹舉去清都”等句,致使其孫徐食田、徐食書以及該詩集的校對者徐首發、沈成濯均被處死;徐述夔及其子徐懷祖被開棺戮屍。

乾隆四十四年(1789年),馮王孫、沈大綬、石卓槐、祝庭錚等獄,相繼發。

馮王孫所著《五經簡泳》中有“飛龍大人見,亢悔更何年”之旬,謂有復明削清之意,將馮王孫淩遲處死;馮王孫之子馮生梧、馮生桐處斬立決;馮王孫之妻、兒媳、孫給功臣家為奴。

沈大綬生前著《碩果錄》、《介壽辭》。其子沈榮英謂書內有悖逆之語,持書自首。乾隆認為沈榮英自首並非出於真心,令將沈榮英及刻書之人陳湄、江蘇斬立決;沈大綬的兄弟子侄***九人壹並處死;收藏書板的莊老滿被處斬;沈大綬之妻、媳、孫俱給功臣家為奴;沈大綬本人被開棺戮屍。

石卓槐因所著《芥圃詩鈔》中,因有“大道日以沒,誰與相維持”、“衣冠都作金銀氣”等句,詔淩遲處死;妻、子給功臣家為奴;列名參校的蔣業晉、曹麟開發往烏魯木齊。

祝庭錚生前所編《續三字經》有“發披左,衣冠更,雖華夏,遍地僧”之句,詔開棺戳屍;其孫祝浹等五人處斬。

乾隆四十五年(1790年)戴移孝、戴昆父子因所著詩集內有“長明寧易得”、“短發支長恨”等句,詔開棺戮屍;戴氏孫戴田霖、曾孫戴世道、戴世德、戴世法均被處死。

乾隆四十六年(1791年),有卓長齡、尹嘉淦、程明梗之獄。

卓長齡生前所著《高樟閣詩集》中有“可知草莽偷垂淚,盡是詩書未死心”,“楚衽乃知原尚左,剃頭輕卸壹層氈”等句,被人告發,詔開棺戮屍;其孫及曾孫五人被處死。

尹嘉淦,官至大理寺卿,因自稱古稀老人,與禦制古稀說相同,按大不敬罪處死;程明梗則因給鄭友清的壽文中有“紹芳聲於湖北,創大業於河南”(鄭友清本湖北人,在河南發家)被人告發,程明禋被淩遲處死;其弟程明珠斬立決;妻子給功臣家為奴;其門生均杖八十。

乾隆四十八年(1793年),李壹、喬廷英之獄發。

李壹的《糊塗詞》中有“天糊塗,地糊塗,帝王師相無非糊塗”之句,被喬廷英告官;喬廷英的詩中亦有“千秋臣子心,壹朝日月天”、“壯士終當營大業”等句。二人均被淩遲處死;兩家子孫五人被斬;二人之妻、媳均給功臣家為奴。

在乾隆的統治下,文網之密超過以往任何壹個朝代、任何壹個歷史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