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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置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置管理,建設市容整潔、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現代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設置戶外廣告、牌匾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是指:

(壹)利用建(構)築物、市政公用設施、公***場地設置的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屏、廣告牌、實物廣告模型、各類宣傳板(欄)、標語、彩旗、布幅、彩虹門等;

(二)利用空飄物、漂浮物、交通工具等設置的廣告及散發印刷品廣告;

(三)在建(構)築物上設置的代表名稱標識的牌匾。第四條 市政府廣告管理辦公室負責戶外廣告、牌匾設置的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違法設置戶外廣告、牌匾行為的查處。

規劃、國土資源、工商、公安、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戶外廣告、牌匾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政府廣告管理辦公室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實際編制戶外廣告、牌匾的設置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計方案,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設置戶外廣告的位置,應當通過拍賣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廣告管理辦公室制定並組織實施。第七條 設置戶外廣告、牌匾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在主要街路、廣場、橋梁、樓體設置戶外廣告、牌匾,必須采用霓虹燈勾畫廣告輪廓並亮化;

(二)商業街內的廣告和營業場所的牌匾應當按照內透光或者霓虹燈標準設置,具備條件的按照標準設置霓虹燈立式牌匾;

(三)公交站臺、候車亭采用內透光式廣告;

(四)內容真實、健康、合法、文字規範,符合社會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五)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造型、裝飾應當美觀、新穎,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牌匾懸掛端正,壹戶壹匾。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妨礙生產或者影響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的;

(二)妨礙或者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標誌等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文物保護單位及其控制地帶的;

(四)利用行道樹、古樹、名樹的;

(五)其他影響城市規劃或者與周邊環境不協調的。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應當持廣告、牌匾位置圖、彩色效果平面圖等相關資料,到市政府廣告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城市戶外廣告設置權後3個月內建成並發布廣告。逾期未完成的,由市政府廣告管理辦公室無償收回設置權。第十壹條 城市戶外廣告使用期限壹般為1至3年。戶外廣告設置的位置使用權期滿後,應當重新招標、拍賣;在同等條件下,原使用者優先獲得使用權。

臨時設置的懸浮物廣告、標語、彩虹門等使用期限為3至7日,最多不得超過15日。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在使用期限內轉讓、變更的,必須到市政府廣告管理辦公室辦理手續。第十二條 臨時設置的空飄物、漂浮物廣告、標語、彩虹門等必須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限、顏色、規格、懸掛高度、數量、間隔設置,並按照規定期限自行清理、拆除。

景觀街路及廣場不得設置街路橫幅和條幅廣告。第十三條 因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需要改建、擴建和裝修門面的,必須持平面圖等資料到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原有建(構)築物外飾面裝修及建築風格,不得影響市容。第十四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牌匾,必須由安全鑒定機構或者設計單位進行安全鑒定。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施工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標準進行,並達到安全要求。設置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牌匾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確保安全。

因戶外廣告、牌匾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設置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承擔責任。第十五條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在使用期限內,因城市建設、市容管理需要等原因確需更新、拆除的,設置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服從。拆除有償設置期限未滿的戶外廣告設施,由拆除人給予適當補償。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牌匾及附屬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無汙損和褪色,殘缺、破損、傾斜及有礙觀瞻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燈光顯示不全的,必須在24小時內修復。

依法設置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侵占、損毀、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