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裝修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壹)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二)改變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啟門窗;(三)拆除供熱管道和設施;(四)拆除燃氣管道和設施。
第十六條裝修人或者裝修人、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裝修工程實施內容;(二)裝飾工程的實施期限;(3)允許施工的時間;(四)廢棄物的清除和處理;(五)住宅立面設施和防盜窗的安裝要求;(6)禁止的行為和註意事項;(七)管理服務費;(八)違約責任;(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室內裝修活動造成相鄰房屋管道堵塞、漏水、停水、停電的,裝修人應當負責維修和賠償;屬於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修企業要求賠償,裝修人對擅自拆除、改動供熱、燃氣管道及設施造成的損失負責賠償。
第三十四條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造成公共部位和設施損壞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損失,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