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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個人屋基地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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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個人屋基地出售是不行的,什麽手續也不行。農村的房屋流轉有其特殊性,主要受限於其宅基地使用權性質。盡管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但是由於房屋是不能脫離土地而單獨存在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當是該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當是壹致的,不得分離。集體土地上房屋流轉交易應該遵循“房地壹致”原則,即房屋轉讓的,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做到房屋所有權主體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主體保持壹致。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壹種物權形式,它是指農村居民為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但是就所有權而言,宅基地仍然是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規劃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均明確禁止農村房屋向城市居民流轉,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也就是說,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轉移受到限制主要是由宅基地為集體所有的性質所決定。宅基地使用權是壹種帶有身份性質的財產權,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系在壹起的,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農民壹旦失去了土地和住宅,就無法在農村生存,會造成很嚴重的社會問題。禁止農村宅基地自由流轉,禁止城市居民到農村購房,讓農民保住自己的住宅,是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的需要,保障農民基本生存權的需要。因此,集體土地上房屋違反規定私自流轉的,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