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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和裝修工人簽免責

法律分析: 若業主是與裝修公司簽訂裝修合同,且該裝修公司具有符合要求的裝修施工資質,裝修工人由裝修公司安排到業主家進行裝修。在這種情況下,裝修工人與裝修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與業主並無法律關系。裝修工人因施工而受傷則屬於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賠償責任應由裝修公司承擔,業主無需承擔。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因此,裝修工人在裝修過程中遭受損害,業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面對裝修工人因施工受傷的問題,選擇正規裝修公司或團隊,或是選擇無裝修資質的散工,業主承擔的責任差別會很大。現實中很多散工為“搶生意”,會口頭或者書面承諾“如果發生風險,責任自負”等免責條款,但這類免責條款是無效的,若發生事故業主仍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