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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的標準是什麽?

1.農村自建房的標準是什麽?

1,農村自建住房標準如下:

(1)農村居民必須年滿18周歲,符合人戶分離條件;

(二)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村鎮建設規劃;

(3)農村居民建房必須壹戶壹基;

(4)農村村民出租或出售原有宅基地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5)禁止非農民及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6)農村居民住房定額標準,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町村土地的定額面積為180m2,使用農用地的定額面積為140m2。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罰。

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被責令限期拆除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2.農村自建房申請宅基地有哪些審批程序?

農村自建房宅基地審批程序如下:

1、農村村民建住宅,先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位置進行張榜公示超過15個工作日;

3、國土資源管理辦公室和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考察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

4.公示期滿後,無異議,符合壹戶壹基層條件的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占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審批後,國土所和鎮社會事務辦到實地進行宅基地審批,出具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壹書兩證;

6、村民建房完成後,國土資源要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和規劃許可證申請房屋所有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