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