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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管理,規範戶外廣告,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包括:

(壹)利用戶外場地、建築物、道路、隧道等市政設施設置展板、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蓋裝置、燈箱、廣告欄、宣傳欄、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

(二)在施工現場利用建築物、車輛、水上漂浮物、升空裝置、充氣物、亭臺樓閣、圍欄(塊)、模型繪制、張貼、懸掛廣告的行為;

(三)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在其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設置標明本單位名稱、字號和標誌的門匾的行為;

(四)其他設置戶外廣告的行為。第四條市、區政府設立戶外廣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戶外廣告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戶外廣告管理的重大問題。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區政府確定的戶外廣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戶外廣告設置的聯合審批和日常管理。

規劃、工商、城管執法、公安、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參與聯合審批,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第五條戶外廣告設置,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分區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規範、文明美觀的原則。第二章規劃與規範第六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城鄉建設、工商、城管執法等部門和各區政府編制戶外廣告總體規劃,經市戶外廣告委員會審查,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七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主幹道和重點區域(節點)的戶外廣告控制性規劃和詳細規劃,報市戶外廣告委員會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八條各區政府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和控制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報市戶外廣告委員會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九條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堅持重點控制和分區管理相結合,有利於保護城市風貌,並與區域環境和城市建設發展相協調。第十條戶外廣告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禁止區、限制區和適宜區;

(二)戶外廣告布局、總量、密度和種類的控制原則;

(三)戶外廣告的位置、形式、規模、規格、色彩、材料、燈光等基本要求。第十壹條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戶外廣告技術規範,報市戶外廣告委員會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十二條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規劃和技術規範,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有關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標誌和交通安全、消防、電力、通信、郵政、道路照明等公共設施;

(二)影響交通標誌和交通安全、市政、消防等公共設施的使用或者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

(三)危及建(構)築物安全和公共安全的;

(四)占用綠地或影響樹木生長;

(五)妨礙生產、生活和影響城市景觀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和地點設置戶外商業廣告:

(壹)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城市景觀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的建築控制地帶;

(二)國家機關、中小學、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醫院等。;

(三)道路兩側的立交橋、人行天橋、各類護欄、電桿、透明墻、道路隔離帶;

(四)公共汽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五)規劃確定的其他禁止戶外商業廣告的區域和地點。第十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戶外廣告規劃和戶外廣告技術規範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確需修改的,應當及時組織修改。第三章設置許可第十六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設置規劃和技術規範,並依法辦理許可手續。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許可實行統壹受理、聯合審批、分級管理的制度。

城市主幹道和重點區域(節點)規劃範圍內的戶外廣告申請,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其他戶外廣告申請由區政府委托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戶外廣告發布部門受理。

使用期在十五天以內的屬於臨時性戶外廣告。臨時戶外廣告和門頭牌匾設置的申請,由區政府確定的戶外廣告主管部門受理。

按照有關規定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和建築控制區內設置戶外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