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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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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鼓勵建築企業公平競爭,培育建築市場,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列入我省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設項目,包括國家和地方政府批準的預算內項目、自籌項目、技術措施項目和各種形式的中外合資項目(外資項目另行規定),除部分不宜招標的項目外,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招標。

第三條凡持有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的建築業企業,均可參加與其資質等級相符的建築工程施工投標,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幹涉。

第四條建設工程招標的具體工作由建設單位主持。招標應當堅持公平、平等、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投標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提倡建設工程實行公開招標和隱蔽招標。

第五條縣級以上(含縣級市、省轄市,下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招標項目的登記,並對招標工作給予指導;

(三)核實定標結果,維護招標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否決不公平招標投標;

(四)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建設工程招標管理按照招標管理權限與現有基礎設施和技術措施項目審批權限相壹致的原則,由省、地、市、州、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省重點建設項目和大中型項目的標定結果應報省重點建設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實。

第二章投標編輯

第七條招標單位必須是建設單位(項目業主)或具有法人資格的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八條建設工程招標,可以采取全部工程招標、單項工程招標、分部工程招標、專業工程招標等多種形式。

第九條招標建設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按審批權限批準,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並持有投資許可證;

(二)有初步設計批準文件、經認證的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或能滿足計價要求的設計文件;

(3)建設用地征用已依法批準,施工現場水源、電源、運輸道路已接通,拆遷清障工作已完成(委托承包人的除外);

(四)建設資金和合作配套條件已經落實;

(五)主要材料和設備已經落實或者已經明確供應方式;

第十條招標單位的招標程序如下:

(壹)組織招標工作組(招標工作組應具有與規模相適應的技術、預算和基建管理人員,並具備對投標企業進行資質審查的能力);

(二)向招標投標主管部門登記招標項目;

(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四)發布招標信息;

(五)投標單位的資格審查;

(六)向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及有關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解答對招標文件的疑問;

(八)開標和評標;

(九)評標,確定中標人;

(十)將定標結果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核實;

(十壹)與中標人簽訂施工合同。

第十壹條建設工程招標文件必須認真編制,主要內容有:

(1)招標文件:項目綜合說明(計劃批準號、項目名稱、項目地址、項目內容及數量、技術要求、質量標準、項目現場條件、招標方式等。)、招標範圍、承包形式和工程價款結算方式、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和差價計算方式、計劃開工和竣工日期等。;

(2)施工圖、地質資料和設計說明書;

(三)合同的主要條款;

(四)招標、開標、決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五)其他相關事項的說明。

第三章標底

第十二條招標單位負責編制標底,主要包括工程造價、工期以及鋼材、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的數量。

招標單位無力編制標底的,可以獨立委托具有資質的咨詢公司或者專業單位編制標底。受委托編制標底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接投標單位的標底編制業務。

標底費用應控制在批準的概算或概算修訂調整限額內。

第十三條主要材料、設備的計劃價格與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按照確定的供應方式單獨計算材料價格,並明確差價的處理方法。

第十四條招標項目的工期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工期定額和投資計劃安排合理確定。如果招標人要求縮短工期,可以適當計算加快進度措施的費用。

第十五條每個招標項目只能有壹個標底。采用秘密招標方式的項目,標底在開標前必須嚴格保密。

第四章招標

第十六條施工企業參加投標,要在規定時間內向招標單位提交投標申請,並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企業簡歷;

(2)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自有資金情況及證明文件;

(四)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的數量和平均技術水平,以及施工機械設備;

(五)近三年承擔的主要項目及其質量說明;

(六)招標人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施工企業可以組成聯合體參加投標。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明確總承包方,總承包方承擔全部義務。

第十八條投標人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投標,主要內容包括:

(a)投標書的綜合說明;

(二)根據圖紙、主要材料用量、價格匯總表(按單位工程、土建、安裝等。)和成本計算標準的說明;

(三)施工組織措施和總進度(包括完成基礎、主體、安裝、裝飾等工期);

(四)保證質量、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包括施工方案和主要施工機械等。;

(五)計劃開工和竣工日期;

(六)招標人要求的其他事項。

投標書應加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並在規定日期內密封送達招標單位。

第十九條投標書送達招標單位後,招標人如需對原投標書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可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以公函形式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五章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條開標會議由招標工作組主持,組建評標小組。

評標小組負責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標無效;

(1)未密封;

(二)不按要求填寫,字跡模糊、難以辨認或不完整的;

(三)無單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四)逾期交付的;

(五)投標企業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二條評標小組應當堅持公正、高效的評標和決定中標人的原則,對投標報價、工期、施工方案、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證措施、主要材料消耗、企業技術資質和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確定中標人。

評標和定標的具體原則和方法由評標小組在開標前確定。評標定標原則壹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評標過程中改變。

評標小組成員因重大分歧不能確定中標人時,由招標投標主管部門決定。

大中型項目從開標到定標的時間不超過十五天,其他項目不超過七天。

第二十三條招標單位應當在中標人(包括招標項目)確定後,報招標投標主管部門核實。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如有異議,應在接到報告後七日內答復。逾期未答復的,可視為招標單位同意並發出中標通知書。

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收到重點建設和大中型項目標定結果的核實報告後十日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可視為建設單位同意並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招標、投標單位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招標文件的要求以及國務院《建築安裝工程合同條例》的規定簽訂工程合同。

第二十五條參加投標但未中標的單位,由投標單位支付三百元至二千元的補償費,具體標準由省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和省價格、財政部門確定。

招標準備補償費在投標單位的建設項目管理費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招標確定後,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以中標金額的萬分之四和萬分之二向相應的招標部門繳納招標管理費。招標管理費範圍:招標單位在建設項目管理費中列支;中標人應在建設管理費中列支。

招標管理費是招標主管部門彌補招標管理經費不足的專項費用,應納入同級預算外資金管理,存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按規定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招標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銀行不予撥付建設資金,建設單位不予受理施工。

(二)參與編制或確定標底的人員泄露標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三)投標人在填寫投標申請書時弄虛作假的,由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責令其退出投標,並取消其三至六個月的地方投標資格。

(四)中標後,招標人和投標人擅自改變招標投標條件,或未按規定時間簽訂工程合同,責任方應賠償對方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對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法違紀的人員和單位,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招標投標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失職行為的,由行政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不適用於外國企業在我省投標。外國企業投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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