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非法轉讓在集體所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預售,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取得書面批準文件轉讓房屋建設項目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