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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山區拆遷安置政策

法律分析:蕭山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1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杭州市征地區域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區委辦、區政府辦關於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通知》。

被征地人員安置辦法按照《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杭州市蕭山區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實行貨幣補償或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3.農村村民房屋補償安置標準,房屋補償(包括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杭州市蕭山區調整房屋重置價格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安置按照《征收集體土地房屋實行多層安置的意見》的規定執行。

4、蕭山區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內容,組織相關部門實施。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浙江省人民政府在《建設用地審批意見》中批準的征地方案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滿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本公告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其長遠生計。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