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9.1.1高層建築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消防電梯、防排煙設施、火災自動報警、泄漏火災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和電動防火門、窗、卷簾門、閥門等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50052)的規定進行設計。
9.1.2高層建築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消防電梯、防排煙風機的電源應在最後壹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
壹類高層建築的自備發電設備應配有自動啟動裝置,並能在30s內供電。二類高層建築內的自備發電設備啟動困難時,可采用手動啟動裝置。
9.1.3消防電氣設備應采用專用供電線路,其配電裝置應有明顯標誌。其配電線路和控制線路應按防火分區劃分。
9.1.4消防電氣設備的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其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9.1.4.1暗敷設時,管道應穿入敷設在不燃性結構內,保護層厚度不應小於30mm;明敷時穿帶防火的金屬管或帶防火的封閉金屬槽。
9.1.4.2當采用阻燃或耐火電纜時,敷設在電纜井和電纜溝內時可不采取防火措施;
9.1.4.3當采用礦物絕緣不燃電纜時,可直接敷設。
9.1.4.4應與其他配電線路分開敷設;同溝敷設時,應分別布置在溝的兩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