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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條為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的安全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促進建設管理有序、安全舒適、環境宜人、文明和諧的新型社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物業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本章程的任何條款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本章程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壹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三條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XX小區
位置:XX街(路)
物業類型:XX小區
建築面積:XXXX平方米
物業管理區域4:
東:XX小區
南至:XX街(路)
西至:XX街(路)
北至:XX街(路)
第四條本物業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用房位於建築物之間,建築面積為平方米。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基本情況
機構名稱: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資質等級和資質證書編號: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號碼:
第二章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第六條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物業服務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部分* * *設施設備的使用和收益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物業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的規章制度,使用設施設備,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物業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配合物業服務活動;
(七)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好鄰裏關系,互助友愛,和睦相處;
(八)出租或轉讓物業時,告知承租人和買受人遵守本規約;
(九)出席業主大會會議,對相關提案進行表決;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開發建設單位對未售出的物業,享有業主權利,履行業主義務。
第九條業主行使對物業專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物業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公平、合理,不損害公眾和他人利益的原則,遵守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交通、通風、照明、裝修、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
第十壹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規劃用途使用物業。確需改變物業規劃用途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產權人或者業主委員會。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公共設施不得改變。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公共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三條業主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
第十四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將臨時占用和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原狀。
第十五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需要裝修房屋的,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修管理協議(附件1),明確相關權利義務、服務內容和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因房屋裝修,應當及時恢復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給其他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除。
第十八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合理位置,並做好防噪聲和冷凝水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機動車應當停放在專用地下停車位,禁止停放在消防通道、井蓋、人行道和綠地內;停車位只能用於停放車輛。
第二十條非機動車應當停放在專用地下停車位,並由車主自行負責保管。
第二十壹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物業區域內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並遵守下列約定:
(壹)不得攜犬進入商店、餐館、公共綠地、公共健身場所、遊樂場、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場所;
(二)攜帶犬只乘坐電梯時,應當征得其他乘客同意,避開乘坐電梯高峰時間時,為犬只戴上口套,或者將犬只放入犬袋或者犬籠內;
(三)攜犬出戶時,應當拴犬繩,由成年人牽領,養犬人應當攜帶養犬證,避讓行人;
(四)攜犬出戶時,應當立即清除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
(五)養犬不得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定期為犬只註射狂犬病疫苗。
第二十二條本物業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拆除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改變房屋外觀;
(二)擅自改變房屋或設施用途的;
(三)擅自占用、改動、損壞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09。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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