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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分離中的法律問題

蔡菊英能讓南劍龍在房子上加他的名字嗎?

答:作為南的婚前財產,蔡菊英無權要求用自己的名字。如果南願意和蔡菊英合住,也是可以的。房屋登記後,南分得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蔡菊英想實現自己安度晚年的願望,可以和房屋所有人商量設立居住權。

法律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三十壹條規定,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的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民法典》第366條規定,權利人有權按照約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