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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幼兒園需要辦理手續嗎?

第壹:房子;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有壹條規定,要有壹套面積為100平方米的房子。)

第二:營業執照;

第三:衛生許可證;

第四:教師、護士、主任等科室的健康證;

第四:教師、護士、主任等科室的資格證明;

以上是最重要的,剩下的就看花園的大小了。

申請舉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開辦幼兒園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具有合法身份證明。

民辦幼兒園應具備法人條件。

二、聯合舉辦幼兒園,應通過有效的章程和協議,確定其中壹個舉辦者。

三、中小學舉辦幼兒園必須有獨立的園舍和場地,單獨建賬。

四、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辦園義務,並出具有效證件。

幼兒園3個班的,註冊資本最低為5萬元。

幼兒園規模為4個班及以上的,最低註冊資本為65438+萬元。

五、中外合作辦學辦園(項目)除符合本規定中的相關條件外,還應符合《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規定的相關要求。

六、方圓在1公裏範圍內原則上不重復辦幼兒園;租用場地的,必須簽訂3年以上的租賃協議,並提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七、幼兒園的名稱應當規範,應當明確標明行政區域,並不得冠以“中國”、“中國”、“全國”、“遼寧”等字樣。

未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不得冠以“沈陽”、“沈陽市”等字樣。

八、幼兒園必須有符合保育和教育要求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的幼兒園和設施。遊園應合法、固定、獨立、集中、堅固、設計科學,無汙染、無噪聲,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築層數不超過四層,較小的可設在建築壹層,但應有獨立的出入口、室外活動場地和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有固定、獨立、專用的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小於1.5平方米(含空氣)。

九、幼兒園辦園規模不少於3個班,招收不少於3個年齡段的幼兒,班額符合《幼兒園工作條例》的規定,即每班學生人數壹般為小班(3至4歲)25人,中班(4至5歲)30人,大班(5歲以上)35人,混合班30人。3歲以下的班級,壹般每班不超過20人。

十、園區設有活動室、臥室、浴室、衛生室、廚房、隔離室、消毒室(辦公室)、職工辦公室、會計室、會議室、資料室、值班室、職工廁所等。

十壹、活動室、寢室、浴室各壹班。活動室與宿舍共用面積不小於90平方米(活動室與宿舍分開的,活動室與宿舍面積分別不小於54平方米),地面鋪裝,通風良好,自然光充足,玻璃地面比例(總窗面積/總活動室面積)為1:5。

十二、有條件的幼兒園可配備專門的活動室,如音樂室、建築室、美術室、科學室等。

十三、按照國家要求,配備齊全、充足、符合學齡前兒童年齡特點的安全教育教學設備、大中型玩具、圖書、桌椅、床、玩具櫃、廚房設備、衛生保健設備、環境消毒設備和兒童用品消毒設施。

十四、根據國家規定的幼兒園各類人員編制標準。幼兒園園長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前教育專業)畢業及以上學歷,具有壹定的教育工作經驗,並取得教師資格證;教師應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前教育專業)畢業及以上學歷,並取得教師資格證;保健醫師應當具有國家承認的醫學院校中專以上學歷,並取得醫師(教師)和護士(教師)資格證書;護士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接受過嬰幼兒職業技能培訓,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廚師應當接受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15.發起人應當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1.辦園申請及方案。

2.沈陽幼兒園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幼兒園園長、教師和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健康證明。

4.聯合建園協議。

5.財產和場地證明。

6.幼兒園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7.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和新建、改建、擴建、室內裝修、改變用途的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

8.沈陽市幼兒園衛生保健登記表、食品衛生許可證、飲用水衛生許可證。

9.社區或街道證明。

10.幼兒園章程和董事會(或董事會)名單。

11.其他相關文件或證明。

12.除上述1-10相關材料外,中外合作辦學園(或項目)還應根據相關要求提供相應材料(詳見遼寧省教育廳網站)。

十六、凡中國公民和法人組織(單位)舉辦幼兒園,舉辦者應向所在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有關部門現場檢查合格後,填寫相關表格,辦理註冊手續,領取《沈陽市幼兒園開辦許可證》。

17.外國教育機構與中國境內教育機構合作在沈陽舉辦幼兒園(或與幼兒園合作項目)的,舉辦者應先向所在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向省教育行政部門登記,取得開辦許可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日常工作仍歸其所屬的地方。

十八、本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1日沈陽市教育局發布的《沈陽市舉辦幼兒園(班)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沈教發[2003]29號)和2004年4月20日發布的《沈陽市家庭幼兒園管理細則》(沈教發[2004] 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