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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廣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規範我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保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關於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廣州市物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二條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政府鼓勵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四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區、縣級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工作。

第六條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合同制、約滿酬金制、組合制等多種形式約定收費方式。

合同制是指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固定的物業服務費,盈虧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承擔的方式。

約滿酬金制是指從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照約定的比例或金額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約滿酬金,其余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費用,余額或不足部分由業主享有或承擔的物業服務收費方式。

組合制是指業主根據物業服務需要聘請管理企業,按服務項目付費的管理模式和收費方式。

第七條合同制和酬金制下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政府指導價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標準等因素制定,並定期公布相應等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和高檔住宅、別墅物業服務收費以及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屬於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和收費起始時間,涉及物業買受人利益的約定應當壹致。

買賣合同約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時間終止時,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相同的服務收費標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重新約定。

第十條實行物業服務費合同制,物業服務費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獎勵制度,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報酬。報酬的比例或者數額由雙方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服務成本或物業服務支出的構成壹般包括以下幾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費用;

2.物業使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化和維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由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物業支付的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物業的固定資產折舊;

8.財產* * *部分,* *設施設備和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使用的部位和設施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列支,不得列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壹條實行物業服務費報酬制度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屬於代管性質,歸已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年度預算和決算,並至少每年公布壹次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算、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收費制度,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收支進行審計。壹方對另壹方聘請的專業機構有異議的,雙方應當聘請同壹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的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收費按法定物業面積收取。已辦理房產證的,以房產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包括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 * *建築面積;沒有產權證的,以房產買賣合同中的建築面積為準。除非另有約定。

物業服務費按月收取。除業主願意外,不允許預付款。

第十四條住宅小區教育、醫療衛生設施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的業主或使用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按照低於住宅物業政府指導價和廣州市同期公布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的最高浮動上限收費標準確定。

第十五條住宅區商業、辦公用房的收費標準可以在住宅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上浮,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商業、辦公用房的業主或者使用人參照同類服務的相同收費標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住宅區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按《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裝修管理服務費和裝修保證金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約定,並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裝修人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業主裝修完畢,物業管理公司驗收合格,公共部位、設備、設施無損壞的,裝修押金自驗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退還業主。此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超過3個月的押金或保證金。

裝修產生的垃圾、泥漿由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自行處置的,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收費;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的,運費標準由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向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繳納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基金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基金。

第二十壹條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的原因未按時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收取上述費用的,可以按不超過委托總額的3%或者按戶定額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具體標準由雙方在委托合同中約定。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收取業主管理費和其他額外費用。

供水單位對“壹戶壹表”過渡期內未實行“壹戶壹表”的住宅小區實行批發水價,具體水價由供水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在政府定價範圍內的委托合同中約定。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走廊、樓梯、公共設施的公用設施、路燈、電梯運行費,應當按照供電、供水企業制定的分攤辦法合理分攤,並另行收取。經業主大會同意,公用事業費可以計入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三條利用物業* *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經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已經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並收取相應服務費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相同性質和內容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六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及標準的監管。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自2004年6月165438+10月1日起實施。原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相關物業收費政策,原市、區、縣級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發布的商場、寫字樓相關物業收費標準批準文件,廣東省經營服務收費許可證同時停止執行。為保證新舊政策的順利銜接,原市、區、縣級市政府物價部門頒發的《住宅物業收費標準的批復》和《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自2005年6月5438+10月1日起停止執行。